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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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2 法 律 硕 士(非 法 学)联 考 专 业 基 础 课 真 题 及 答 案一、单 项 选 择 题:第 1-4 0 小 题,每 小 题 1 芬 河 口 砸 既 彳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项 中,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1 根 据 相 关 统 计,自 刑 法 修 正 案(八)实 施 7 个 月 来,公 安 机 关 查 获 的 醉 酒 驾 驶 机 动车 案 件 数 量 较 上 一 年 同 期 下 降 4 3.7%。这 一 数 据 变 化 反 映 了 刑 法 的A 保 障 机 能B.规 制 机 能C 保 护 机 能D.预 防 机 能2 我 国
2、 公 民 甲 在 德 国 旅 游 时,盗 窃 了 我 国 公 民 乙 一 部 价 值 1 万 元 的 相 机。对 甲 的 行 为 适 用我 国 刑 法 的 依 据 是A 属 地 原 则B 保 护 原 则C 属 人 原 则D 普 遍 管 辖 原 则3 下 列 关 于 犯 罪 直 接 客 体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个 犯 罪 只 侵 犯 一 个 直 接 客 体B 直 接 客 体 是 对 犯 罪 进 行 分 类 的 标 准C 在 犯 罪 未 遂 的 情 况 下 不 存 在 直 接 客 体D 直 接 客 体 是 指 某 一 犯 罪 行 为 直 接 侵 害 的 特 定 社 会 关 系4 下 列
3、犯 罪 属 于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的 是A 重 婚 罪B 遗 弃 罪C 绑 架 罪D 掩 饰、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5 甲(1 5 周 岁)盗 窃 他 人 钱 包 被 陈 某 发 现 后,为 窝 藏 赃 物 而 当 场 使 用 暴 力,失 手 将 陈 某 打死。甲 的 行 为 构 成A 抢 劫 罪B 盗 窃 罪C 故 意 伤 害 罪D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6 下 列 关 于 处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 对 不 满 1 8 周 岁 的 犯 罪 人 不 得 适 用 没 收 财 产 刑B 对 犯 罪 时 不 满 1 8 周 岁 的 人,应 当 减 轻
4、 或 者 免 除 处 罚C 对 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的 未 成 年 人 罪 犯,可 以 适 用 无 期 徒 刑D 对 未 成 年 人 因 犯 抢 劫、绑 架 等 暴 力 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均 可 假 释7 甲 在 乡 村 公 路 上 高 速 驾 驶 拖 拉 机,因 视 线 不 好 将 拴 在 路 边 的 耕 牛 撞 死。对 甲 的 行 为A 不 应 认 定 为 犯 罪B 以 危 险 驾 驶 罪 定 罪 处 罚C.可 以 免 予 刑 事 处 罚D 以 交 通 肇 事 罪 定 罪 处 罚8 某 村 委 会 主 任 甲 利 用 职 务 便 利,将 国 家 下 拨 的 扶 贫
5、 款 2 0 万 元 用 于 炒 股,后 因 亏 损 而 无法 归 还。甲 的 行 为 构 成A 贪 污 罪B 挪 用 公 款 罪C.挪 用 资 金 罪D 职 务 侵 占 罪9 警 察 甲 因 公 民 吴 某 举 报 自 己 受 贿 而 怀 恨 在 心,遂 用 他 人 手 机 向 某 军 官 发 了 一 条 短 信,捏造 吴 某 与 其 妻 子 同 居。该 军 官 信 任 自 己 的 妻 子,未 予 理 睬。甲 的 行 为(A.构 成 诽 谤 罪B 构 成 诬 告 陷 害 罪C 构 成 报 复 陷 害 罪D 不 构 成 犯 罪1 0 甲 雇 佣 乙 杀 胡 某,并 且 带 乙 辨 认 了 胡
6、某。乙 在 某 夜 将 王 某 误 当 做 胡 某 而 杀 害。甲 因 此 拒付“佣 金”,在 本 案 中A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B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C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D 乙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1 1 甲、乙 分 别 为 某 国 有 公 司 总 经 理 和 副 总 经 理,二 人 挪 用 公 司 l 0 0 0 万 元 公 款 给 张三 从 事 期 货 交 易,甲、乙 挪 用 公 款 案 件 时,甲 主 动 交 代 自 己 收 受 了 张 三 1 5 万 元 回 扣,并 揭 发 乙 也 收 受 了 1 5 万 元
7、回 扣。本 案 中()。A 甲 在 受 贿 罪 行 上 成 立 自 首B 甲 在 受 贿 罪 行 上 成 立 自 首 和 立 功C 甲 在 挪 用 公 款 和 受 贿 罪 行 上 均 成 立 立 功D 甲 在 挪 彫 公 款 罪 行 上 成 立 立 功,在 受 贿 罪 行 上 成 立 自 首1 2 甲 明 知 卖 淫 女 赵 某 未 满 1 4 周 岁,而 与 之 发 性 交 易。甲 的 行 为A 不 构 成 犯 罪B 构 成 强 奸 罪C.构 成 猥 亵 儿 童 罪D 构 成 嫖 宿 幼 女 罪1 3 甲 得 知 某 单 位 财 务 室 的 保 险 柜 中 有 1 0 万 元 工 资 款 将
8、 于 次 日 发 放;遂 携 工 具 深 夜 潜 入 财务 室 撬 险 柜。因 保 险 柜 十 分 坚 固,甲 用 了 3 个 小 时 都 没 有 撬 开,便 离 开。甲 的 行 为 属于A 未 实 行 终 了 的 中 止B 实 行 终 了 的 中 止C.能 犯 未 遂D 不 能 犯 未 遂1 4 下 列 情 形 中,属 于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是A 聚 众 斗 殴 致 他 人 死 亡B 非 法 行 医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C 强 制 猥 亵 妇 女 致 其 因 羞 愤 自 杀 死 亡D 遗 弃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人 致 其 死 亡1 5 甲 为 某 市 交 通 局
9、 副 局 长,负 责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工 作。乙 为 承 揽 工 程,送 给 甲 3 0 万元。不 料 甲 在 数 日 后 被 调 离,不 再 负 责 工 程 招 标。乙 闻 讯 后 要 甲 退 回 3 0 万 元,遭 拒 绝。乙 到 检 察 机 关 投 案,交 代 了 给 甲 3 0 万 元 欲 请 甲 帮 助 承 揽 工 程 的 事 实。检 察 机 关 遂 对 甲、乙 立 案 查 处,并 立 即 将 3 0 万 元 追 缴。下 列 选 项 中,正 确 的 是()。A.甲 构 成 受 贿 罪 未 遂B 乙 构 成 行 贿 罪 中 止C 乙 成 立 立 功D 对 乙 可 以 减
10、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1 6.下 列 情 形 中,应 当 数 罪 并 罚 的 是A 甲 为 迫 使 不 满 1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女 子 卖 淫 而 对 其 实 施 强 奸B.乙 非 法 拘 禁 债 务 人 张 某 1 0 天,其 间 多 次 毒 打 张 某,致 张 某 伤 残C 丙 无 证 驾 车,在 被 交 警 查 处 时 使 用 暴 力 抗 拒 执 法,失 手 将 交 警 打 死D 丁 开 地 下 卷 烟 厂,制 售 劣 质 卷 烟 数 量 巨 大,在 县 联 合 执 法 队 前 来 查 处 时,组 织 数 十 村 民围 攻 执 法 人 员,迫 使 执 法 队 暂 时 撤
11、 离1 7.甲 以 迷 信 方 式 恐 吓 刘 某 有 灾 祸,刘 某 一 时 慌 乱,请 甲 帮 助 自 己。甲 让 刘 某 带 1 0 万 元现 金 作“镇 邪 物”,找 法 师“消 灾”。途 中,甲 趁 帮 刘 某 拿 包 之 机,用 书 本 调 换 了 1 0 万元 现 金。甲 的 行 为 构 成A 盗 窃 罪B 诈 骗 罪C 侵 占 罪D 敲 诈 勒 索 罪1 8.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甲 通 过 电 甲 瑯 仰,将 因 工 作 便 利 获 悉 的 国 家 经 济 秘 密 发 送 给 某 境 外 机构。甲 的 行 为 构 成A 间 谍 罪B 非 法 获 取 国 家 秘 密
12、罪C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D.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罪1 9 甲、乙、丙 与 周 某 打 麻 将 赌 钱,结 果 三 人 共 输 给 周 某 3 0 万 元。事 后,三 人 怀 疑 周某 打 麻 将 时 做 了 手 脚,遂 将 周 某 劫 持 到 一 空 房 内,逼 其 退 还 赌 资。周 某 让 妻 子 将 3 0 万元 退 还 给 了 三 人。甲、乙、丙 三 人 的 行 为 构 成A 抢 劫 罪B 敲 诈 勒 索 罪C 绑 架 罪D 非 法 拘 禁 罪2 0.下 列 情 形 中,应 当 以 非 法 经 营 罪 定 罪 处 罚 的 是A.甲 销 售 盗 版 图
13、 书,违 法 所 得 2 0 万 元B 乙 开 办 公 司 专 门 为 他 人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违 法 所 得 2 0 万 元C 丙 公 司 未 经 证 监 会 批 准,非 法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违 法 所 得 1 0 0 万 元D 丁 开 办 废 品 站 专 门 从 盗 窃 犯 罪 分 子 手 中 收 购 赃 物,倒 卖 牟 利,违 法 所 得 2 0 万 元2 1.下 列 各 组 财 产 中,构 成 主 物 与 从 物 关 系 的 是A 赵 某 的 房 屋 和 房 门B 李 某 的 手 表 和 孙 某 的 表 带C 钱 某 的 电 视 机 和 遥 控 器D 周 某
14、 的 汽 车 和 车 轮2 2.某 童 星 1 5 周 岁,其 演 出 收 入 能 够 满 足 自 己 的 生 活 需 要。该 童 星 未 经 监 护 人 同 意 独立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 中,有 效 的 是A 向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姓 名B.向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公 司C 购 买 价 格 为 2 万 元 的 摄 像 机D 接 受 1 0 万 元 现 金 的 赠 与2 3.监 护 人 有 权 处 理 被 监 护 人 财 产 的 法 定 情 形 是A 发 生 紧 急 情 况B 为 被 监 护 人 的 利 益C 经 被 监 护 人 同 意D 经
15、被 监 护 人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组 织 同 意2 4.2 0 0 8 年 5 月,甲、乙、丙 合 开 了 一 间 酒 吧,甲 以 现 金 1 0 万 元 出 资,乙 以 其 所 有的 房 屋 出 资,丙 以 担 任 调 酒 师 工 作 的 劳 务 出 资。2 0 0 8 年 1 2 月,酒 吧 欠 某 酒 厂 5 万 元货 款。后 甲因 与 其 他 合 伙 人 发 生 矛 盾,于 2 0 0 9 年 2 月 退 伙。上 述 债 务 应 当()。A 由 乙 独 立 承 担 责 任B 由 乙 和 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由 甲 和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D 由 甲、乙 和 丙 承
16、 担 连 带 责 任2 5.甲、乙 双 方 同 意 协 议 离 婚。甲 因 出 差,故 委 托 丙 去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代 为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根 据 我 国 法 律,丙(A 不 得 代 理B 可 以 代 理C 在 取 得 甲 书 面 授 权 后 可 以 代 理D 在 取 得 乙 同 意 后 可 以 代 理2 6.下 列 情 形 中,不 能 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是()。A 权 利 人 申 请 仲 裁 B 权 利 人 主 张 权 利 C 义 务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D 权 利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起 诉2 7.根 据 物 权 法 的 规
17、定,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设 立 时 间 是A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合 同 成 立 时B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合 同 生 效 时C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时D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时2 8.冯 某 将 其 所 有 的 大 卡 车 送 至 通 达 汽 车 修 理 厂 修 理。因 冯 某 未 依 约 定 支 付 修 理 费,修 理厂 遂 依 法 将 该 车 留 置,但 未 与 冯 某 约 定 留 置 汽 车 后 支 付 修 理 费 的 期 间。根 据 物 权 法 的 规定,修 理 厂 在 实 现 其 留 置 权 前 应 当 给 冯 某 支
18、 付 修 理 费 的 期 间 为A 1 个 月 以 上B.2 个 月 以 上C 3 个 月 以 上D 6 个 月 以 上2 8.下 列 权 利 中,可 以 转 让 的 是A 劳 动 报 酬 请 求 权B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C 支 付 租 金 请 求 权D 近 亲 属 间 的 扶 养 请 求 权3 0.2 0 0 9 年 8 月 5 日,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发 出 订 购 图 书 的 订 单,订 单 中 详 细 列 明 了 订 购数 量、交 货 日 期 等,并 要 求 乙 公 司 在 接 到 该 订 单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确 认 函。乙 公
19、司 8 月 6 日 接 到 订 单,于 8 月 1 0 日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确 认 函,同 时 寄 出 该 批 图书。甲 公 司 收 到 图 书 后,拒 绝 接 受。关 于 本 案 的 以 下 表 述,正 确 的 是()。A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发 出 订 单 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邀 请B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确 认 函 的 行 为 属 于 承 诺C.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确 认 函 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D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寄 出 图 书 的 行 为 属 于 履 行 合 同3 1.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保
20、 证 合 同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满 之 日 起()。A 6 个 月B 1 年C 2 年D 4 年3 2.下 列 有 关 自 然 人 人 格 权 与 身 份 权 异 同 的 表 述,不 正 确 的 是A 人 格 权 与 身 份 权 均 没 有 直 接 财 产 内 容 B 人 格 权 与 身 份 权 均属 于 支 配 权 和 绝 对 权 C 人 格 权 受 到 侵 害 后 权 利 人 可 以 请 求 精神 损 害 赔 偿,身 份 权 则 不 可 以D 人 格 权 始 于 出 生,身 份 权 则 以 取 得 一 定 身 份 为 前 提3 3
21、.甲 创 作 的 话 剧 剧 本 秋 日 的 私 语 于 2 0 0 9 年 发 表,乙 话 剧 团 经 甲 许 可 获 得 该 剧 本的 表 演 权。2 0 1 0 年 丙 话 剧 团 也 欲 使 用 该 剧 本 演 出,丙 话 剧 团A 应 经 甲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B 应 经 乙 话 剧 团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C 无 须 经 甲 或 乙 话 剧 团 许 可,但 须 向 甲 支 付 报 酬D 应 经 甲 与 乙 话 剧 团 共 同 许 可,并 向 甲、乙 话 剧 团 支 付 报 酬3 4.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邻 接 权 客 体 的 是A 计 算 机 软 件B 即 兴
22、 演 讲C 具 有 独 特 造 型 的 建 筑 物D 瑜 伽 录 像 制 品3 5.在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中,确 定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主 要 依 据 是A.说 明 书B 说 明 书 摘 要C 请 求 书D 权 利 要 求 书3 6.甲 与 乙 均 为 丙 研 究 所 的 工 作 人 员,二 人 受 丁 公 司 委 托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合 作 研 发 了 一 种新 型 电 池,各 方 未 就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归 属 作 出 约 定。该 发 明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应 属 于A 甲 与 乙B 丙 研 究 所C 甲、乙 和 丙 研 究 所D 丁 公
23、司3 7.根 据 我 国 商 标 法 的 规 定,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l 0 年,其 起 算 点 为()。A 商 标 公 告 之 日B 商 标 核 准 注 册 之 日C 申 请 人 提 出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之 日D 商 标 局 收 到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之 日3 8.没 有 配 偶 且 符 合 其 他 结 婚 条 件 的 男 女 同 居 生 活 的,如 果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解 除同 居 关 系,人 民 法 院A.按 离 婚 处 理B 不 予 受 理C 按 解 除 同 居 关 系 处 理D 对 有 子 女 的 按 离 婚 处 理3 9.无 配
24、 偶 的 男 性 收 养 女 性 的,收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之 间 的 年 龄 差 应 当 为A.3 0 周 岁 以 上B 3 5 周 岁 以 上C 4 0 周 岁 以 上D.4 5 周 岁 以 上4 0.未 成 年 养 子 女 与 养 父 母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其 与 生 父 母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A 自 行 恢 复B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后 恢 复C.经 生 父 母 同 意 后 恢 复D 经 生 父 母 与 养 父 母 协 商 同 意 后 恢 复二、多 项 选 择 题:第 4 1-5 0 小 题,每 小 题 2 分,共 2 0 分。下 列 每 题
25、 给 出 的 四个 选 项 中,至 少 有 两 个 选 项 是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多 选、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4 1.甲 因 犯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被 判 处 3 年 有 期 徒 刑,缓 刑 5 年。在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甲 又 犯间 谍 罪,依 法 被 判 处 5 年 有 期 徒 刑。关 于 本 案,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A 甲 构 成 累 犯,应 当 从 重 处 罚B 对 甲 应 当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C 对 甲 应 在 5 年 以 上 8 年 以 下 酌 情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期D.对 甲 应 在 5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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