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中山大学经济法B卷考研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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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广东中山大学经济法年广东中山大学经济法 B 卷考研真题及答案卷考研真题及答案一、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已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其基本内涵是: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与什么人缔结合同缔结什么内容、什么形式的合同在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等等。这一原则体现的重要内容就是意思自治,承认合同权利为自治权。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商品经济的供求关系,商品的流通,劳动力的使用等都离不开双方的合意。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注人了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了市场经济自动运行和发展,因此,合同自由原则显现了强大的
2、生命力,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维持自由竞争的基础,而合同正义原则则是自由竞争的必要限制。如上分析,在交易活动中合同主体如果丧失了决定权和支配权,就无法得到自己追求的最大利益,在市场活动中只能是消极行事,失去自由竞争的动力而不择手段的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公正准则的单方合同自由同样不能激活市场,同样失去自由公平竞争的意义。应该说只有适度的合同自由才能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关系,过度的合同自由必将阻碍自由竞争的市场关系,“必须将自由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川,才能践行真正的合同自由。其次,合同自由及其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的合意与上升为法律
3、的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虽然合同自由注重的是个体利益,合同正义讲求的是群体利益,但并不因此而推定为两者相互对立,互不相融。群体利益实际上是个体利益的高度概括,其来源于个体利益,是多数“个体”利益的集中反映,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没有本质上的冲突。因此在适用两个原则上,一方而国家及法律会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多数个体的利益”冲突,不与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相抵触,就尊重并保护其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意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有序、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来保证公平竞争,所以
4、在当事人合意与上述宗旨相冲突时,就只能否定当事人的合意。从上可知,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是相互补充,彼此协力,共同地实现合同法的目标,割断了合意自由与行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的联系,合同自由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这是立法上,适用法律上都应该充分考虑的问题。二、论企业信息公示在商事登记制度中的意义。背景资料: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旨在解决商事登记改革破除企业“宽进”障碍后对企业的“严管”问题。该条例内容包括:明确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种类,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公示系统,规定信息公示责任,引入社会监督等。商事登记制度成为信息公示机制,是自商事登记准则主义成为主流之后,商事
5、登记制度的功能逐步由经济管制向商事信息公示转变的必然结果。与这一结果密不可分的,是政府角色由监管转向公共服务。在信息时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对信息的收集和公示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工商登记领域,政府通过收集公示企业信息,降低市场主体乃至社会公众搜寻所需信息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市场主体借助企业信息公示,可以便捷地了解交易相对人的有关情况,?交易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企业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其本质就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延伸。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颁布
6、,构成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供了重要配套措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内涵,包括放松事前管制和加强事后监管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果说公司法的最新修改标志着“宽进”环节的制度创新,暂行条例的出台则意味着“严管”环节的制度建立。它的实施,不仅与公司法最新修改接轨,而且对于完善我国整个企业信用机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创新政府监管模式,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扩大了社会监督的层面和透明度,既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也可以有效监督企业严
7、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今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凸显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在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调控的双赢。我国多年实行的是企业年检制,虽然也是一种监管,但带有明显的行政管控特征,更类似于企业资质的“二次许可”,让许多企业疲于应付,个别管理部门及人员还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甚至权力寻租。改为信息公示制度后,企业只需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对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必到工商等部门申报,也不必担心失去企业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相比之下,这一改变使企业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8、,减轻了不必要的门槛、束缚和负担。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企业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不公开甚至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缺乏规法和约束。这既让正规守法企业对于公开自身信息缺乏动力,也让那些不守规矩,甚至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有了瞒天过海的机会。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并可能对现有的公平市场环境形成损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而且,此前企业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也不利于社会监督。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
9、解企业经营状况,扩大了社会监督的层面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确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有利于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更加重视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一方面,对政府而言,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可以有效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使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破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构建规范企业质量诚信行为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构建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少数
10、蓄意违规企业及其不良行为及时曝光,进行严厉处罚,有利于真正树立监管权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试述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税法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和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纳税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所得人,即为
11、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2、个人所得税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 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股权变更
12、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完成股权转让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4、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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