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_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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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1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宅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争辩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2、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2、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
3、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全部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全部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峻侵害。 4、*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峻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 2 申请人:吴XX,女,41岁,X县人,农夫。住X县中庙乡旭东
4、大队山门李村,现在外流浪。 申请人吴XX对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号不准离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仍感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吴XX,因家境贫寒,于虚龄17岁时,被父亲以50元的身价,卖给被申请人李XX为妻。婚后数年生一女孩名XX,现已成年。李为人性格蛮横,行为粗野,婚后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打骂,夫妻之间没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与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发觉,曾多次好言劝阻,而李不仅坚不悔改,反而视我为仇人,更加频繁地借故对我进行毒打。19XX年X月,我怀孕3个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产,从今,我被迫离家外出帮工。后来
5、,李托亲邻出面调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彻底悔改,保证不再对我进行打骂。同年2月,我随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态复萌,对我打骂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发烧,同乡吴XX得悉,乘来XX市买化肥时。便道到张XX家探望我,李竞诬我与吴有好,赶到张XX家将吴XX打伤。XX市东风派出所对李作了严峻处理。此事有张Xx夫妇及其儿子可以证明,东风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裂开,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求作深化调查,且轻信李XX口头所作出的彻底改悔的保证,判决不准离婚。李回家后,连续对我进行打骂,并无任何情愿和好的表现,因此,我向XX地区中级法院
6、提起上诉,同时再次离家出走,住在同村杨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杨家,逼我回家,我拒绝,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刘Xx、袁XX等阻拦,未被刺中;李又栋三头砸我,适我的.女儿赶到将李抱住。李为此特别恼火,竟对女儿进行毒打,并不准女儿认我。女儿被逼生气跳河自杀,章经村邻解救脱险。如此种种,说明李和我之间,夫妻关系实属无法连续维持,而XX地区中级法院不顾上述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原审法院看法,竟然作出维持原判不准离婚的判决,申诉人实难甘服。目前,申请人不敢回家,村邻又不敢接待我,使我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精神上特别苦痛。 综上状况,特向你院提起申请再审,请求你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所生一女X,现已成年,今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 3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
8、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宅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的确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
9、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住宅-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规律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供应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
10、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状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看法,在这种状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名目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特别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
11、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接受,则必定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赐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正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
12、对法律公正、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再审申请书 4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
13、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 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大事: (一)20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xx
14、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大事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大事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大事,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照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大事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大事,周晓申于第(三)项大事之后连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
15、借款! 这四项大事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大事中,
16、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大事,鉴于其与第(一)、(三)项大事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
17、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再审申请书 5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准时将申请人送往医
18、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
19、,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由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精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6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
20、8号。 申请事项: xxx诉xxx公司等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诉xx公司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 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 再审申请书 7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
21、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下达的(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其次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 再审事实与理由 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
22、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全部人,该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xx)普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 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行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全部人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
23、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把握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依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行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缘由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洁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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