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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优秀10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虎知道整理的10篇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质量管理制度 篇一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1.2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部、检修公司及其他部门的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与
2、奖惩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部、检修公司及其他部门的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经贸委颁发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20xx年)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工作规程(20xx年)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0xx年) 3 管理机构与职贯 3.1 设备检修,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监督小组,其
3、成员根据不同设备,由一至三级检验收人员组成。 3.2 设备检修质量的检查,检验与验收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机构的检验与验收工作。 3.3 设备质量检验三级机构:一级检验小组:由班 (组)长、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人、现场值班人员组成;二级检验小组:由车间正、副主任、技术专责人及一级验收人员组成;三级验收小组: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正、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工程师、设备大修理监理人员、厂技术专责人、车间正、副主任、班 (组)长组成。 3.4 厂部、车间、班组三级验收小组负责范围:一级(班组):辅助设备、工艺简单的工序、大坝中简单的异常处理之后;二级(车间):重要辅助设备、工艺
4、较复杂的工序、大坝中的较大异常处理之后;三级(厂部)主要设备大小修,重要设备技术改造,大坝中的较大异常处理之后。 3.5 三级检验小组领导管理二、一级;二级检验小组领导管理一级,一级检验小组自觉服从三、二级领导管理;二级检验服从三级领导管理。 3.6 设备检修质量检查验收坚持检修人员自检为主,验收人员综合检验为辅的原则。 3.7 检修人员对检修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检查验收人员对检修质量负有验收责任。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管理目标 4.1.1 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真做好设备检修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正常、稳定运行; 4.1.2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必须贯彻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质量第一和检修工艺质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管理理念。在认真执行安全规程检验的基础上,把好“质量第一关”; 4.1.3 鼓励各班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全面上等级,上水平。 4.2 管理要求 4.2.1 设备检修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与良好的工艺确保检修(调试)质量,在每项工作结束后,检修人员按照质量标准,自行修查,并做到:不符合规定标准不交验收;自己不满意不交验收;缺陷没有消除不交验收; 4.2.2 设备检验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现场劳动、主动帮助设备检修人员解决问题,同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 4.2.3 设备大修前,其修试、检验
6、、检查的仪器仪表 (如:热工、长度、水平、电磁、力学、化学、声学等计量器具)必须送检或自检合格; 4.2.4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应充分发挥各专业技师、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以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 4.3 管理条件 4.3.1 为了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必须对“仪器仪表”、“热工校验”、“计量器具”、重要测试工具检定合格,以便检验值真实有效; 4.3.2 为了保证设备检修质量,要求设备检修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程,主要负责人应有二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4.3.3 加快科技进步应用步伐,抓好八大技术监督和可靠性管理,促进设备检修质量上等级。 4.4 管理方法 4.4.1 设备检修质量贯彻“谁修谁负责”、
7、“谁专责谁先检验”的原则; 4.4.2 无论大小修、技改项目均由工作负责人首先依据设备检修质量要求,认真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交上级检查验收。 4.5 管理程序 4.5.1 设备质量验收实行静动态验收的分级制度; 4.5.2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依据厂的各类技术标准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依据技术标准基础上参照制造厂家检验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4.5.3 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大修,主要设备更新改造的整体验收。厂部将成立质量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其专责部门在验收前应提交: 4.5.3.1 竣工报告; 4.5.3.2 大修项目执行完成情况; 4.5.3.3 主要缺陷消除情况; 4.5.3.4 质量
8、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5.3.5 技术革新实际应用情况; 4.5.3.6 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4.5.3.7 主要技术数据记录; 4.5.3.8 大修后试验与试运行准备情况。 4.5.4 设备提交检验前,工作负责人应向质量验收入预备详细的汇报检修概况、调试记录 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适应本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明确职责,充分调动各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我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结合我公司的施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责任制条例。 第二条 制度体系 1.我公司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四级技术责任制,把生产、技术、科研、质量、机械、计量、动力
9、、能源、环保、安全、基建、设计、供应等技术工作统一组织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生产技术管理指挥系统。 2.技术责任制在xxxxx领导下贯彻执行。在具体技术问题上,要充分发挥技术负责人的作用,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3.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专责工程师是技术领导职称,是同级的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全面的或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4.在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遵守xxxxxxx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则; 2.坚持严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严肃认真、扎实
10、的工作作风。在坚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同时,做好技术方案和其它技术要求的宣传、教育工作,以理服人; 3.认识技术管理工作的群体性,善于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术民主。在技术工作中既有分工,有需要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提高技术工作的水平; 4.提倡技术人既具有理论方面的造诣,又有很强的操作能力。 第四条 制度具体内容 一、总工程师的技术责任 1.领导并发挥生产、技术、科研、质量、机械、计量、动力、能源、环保、安全、修建、技术供应、设计等技术职能部门的作用。 2.负责项目全体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施工,直接领导工程部和工地试验室的工作。 3.组织工程技术恩怨学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
11、工艺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督促其落实。 4.组织技术人言熟悉设计图纸,现场调查,提出审查、改善设计建议。 5.组织施工过程控制技术工作的具体实施。 6.组织处理一般工程事故和参与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 7.组织开展技术推先活动,具体落实科研项目实施,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8.组织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 二、工程部的技术责任 工程部负责所管项目的施工技术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专责工程师的技术责任。 1.副总工程师是总工程师的助手,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生产、技术、科研、质量、机械、计量、
12、动力、能源、环保、安全、基建、技术供应、设计等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或受总工程师委托代理总工程师工作。 2.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是总工程师在该单位的委派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程师的领导,并对总工程师负责。凡总工程师职责涉及本单位的工作,均由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负责主持。本公司一切上报总工程师的技术文件,必须经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签署。 3.主管工程师受主任工程师委托,负责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生产技术工作,直接接受主任工程师的领导,并对主任工程师负责。 4.专责工程师是某一专业或某项工作的专门技术负责人,受总工程师和主任工程师或主管工程师的领导,并对主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负责。专责工程
13、师应该深入钻研某一专业或某项工作的科学技术,逐步成为某一专业或某项工作的技术权威。 三、基层施工作业队伍的技术责任 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不同岗位的人员肩负不同的技术责任,具体如下: 1.队长职责 (1)负责队伍全面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施工生产,认真落实项目下达的施工任务; (2)组织和指导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3)负责队伍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 (4)负责队伍的思想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和生活管理。 2.技术负责人职责
14、 (1)负责队伍的技术管理工作向xxxxx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等书面技术交底,并将其分类存档; (2)指导施工队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检查、监督、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工序、工艺方面的问题; (3)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3.质量员职责 (1)负责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 (2)跟班作业,纠正施工工序、工艺方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3)负责隐蔽工程自检、报检。 4.安全员职责 (1)跟班作业进行施工安全巡视,发现不安全行为坚决制止,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负责本队安全器材、用具、设施的维修保养与标识。 (3)检
15、查评定安全用品是否达标,处罚现场违章行为,组织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5.材料员职责 (1)按规定做好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点验和xxxxx保管工作; (2)负责原材料进场后填写通知单,送检工作; (3)负责原材料、半成品状态标识; (4)回收利用好废料、边角料,建立回收台账。 第五条 附则 本条例经xx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xxxxx。 质量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立 一、本公司设两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即质量部及车间质量管理员。 二、质量部为公司质量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16、一、凡投入生产的产品配方必须是质量部会同有关人员复核批准的配方,配方由质量部专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不准投入生产,手续不全者生产部有权拒绝生产,否则后果自负。 二、生产车间人员根据生产部的指令组织生产。包装人员按生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包装,做到包装前校准称,包装中途再校称。对校不准的称要派专人检修。定量包装,每包重不超过规定重量的1%,封口线美观、端正、距离适中,不能有皱纹缺口,包装放置整齐,包装准确。每个品种打包完毕,必须清仓,清扫地面后才换品种分装。严禁各品种混杂,影响产品色泽、质量。 三、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未经验收合格者,一律不许入库。保管员按提货单如数发货,必须坚
17、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生产部品控人员负责监控每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原料或配方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将产品送检。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质量部品控人员负责对生产部人员的培训,每天对生产部进行巡检,包括生产过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检,同时做好产品的取样、留样工作,坚持生产记录及其他有关质量的问题。 第三条、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一、交叉污染的防止由生产岗位人员、货物装卸人员负责,品控人员监督。 造成交叉污染的不合格品经评审后可做如下处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如拒收、报废等。 返工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并记录。 质量部负责将重大质量
18、事故(损失超过五万元)或顾客对产品质量有重大投诉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应按规定保存不合格的样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第四条、产品质量跟踪与客户投诉 1、对产品质量及时进行跟踪,市场部每年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2、在与市场业务员电话沟通时,询问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质量部。 3、质量部应定期拜访客户,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价,以便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工作。 4、每次拜访客户,都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5、针对客户口头或书面投诉,需要进行检查或复查以下内容: 检验留样样品的有效成分)(; 生产和存货记录; 操作员工记录; 质量部现场调查记录; 质量部处理结
19、论及存档 第五条、标签设计与签发管理 1、标签的设计按gb10648的要求制作。 2、标签由质量部专人负责,应不定期的参加上级饲料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以提高自身水平及对文件的理解。 3、每种新标签在印刷前,需由质量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再做初稿。 4、将确定的初稿内容符合标签要求后,经技术经理签字,再交采购印刷。 质量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
20、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
21、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22、。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3、,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4、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25、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
26、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
27、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
28、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
29、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0、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31、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
32、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33、,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
34、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5、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
36、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
37、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
38、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
39、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本事,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
40、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
41、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
42、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
43、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
44、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45、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管理制度 篇五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资料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是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的主要资料是: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景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当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 (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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