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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租赁合同(3份范本)【第1篇】专业房屋租赁合同制定 专业 房屋租赁合同 制定范文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 合同法 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 房屋所有权 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 身份证 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 土地使用权 证书编号: ;
2、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
3、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 汇票 、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 租赁合同 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 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
4、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 房屋转租 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
5、立 抵押权 ,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 违约责任 。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
6、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7、。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 违约金 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解除合同 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 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 拆迁 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8、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 退房 ,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 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
9、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31条 租赁期满或 合同解除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
10、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
11、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3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7条 合同履行 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 合同终止 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通知 第39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
12、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40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 诉讼 。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41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 法规 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
13、43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 索赔 第45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
14、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46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 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 合同无效 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45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
15、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49条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 诉讼费 、取证费、 律师 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51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16、,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52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 53条 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第2篇】制定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 第1条
17、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第2条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出租房屋概况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 第4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租金条款 第5条租金每月人民币元。 第6条租金按季支付
18、;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第7条租金支付地点:; 第8条租金支付方式:; 第9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相关费用 第10条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承担。 第12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
19、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等。 第五部分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
20、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房屋修缮 第17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
21、缮。 第19条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
22、金。 第23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
23、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
24、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31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
25、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条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36条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7条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
26、,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通知 第39条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争议解决 第40条对于因本协议履行
27、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部分合同生效 第41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第43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
28、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索赔 第45条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 第46条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元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
29、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元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49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
30、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附则 第51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53条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第3篇】光船租赁
31、合同(波罗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光船 租赁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
32、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 保证书 (金额和地点) (选择适用第21条) 27. 抵押 (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33、)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 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 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 第二部分 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栏栏中列明的港口
34、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使用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栏另有订明。 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个连续天
35、的通知,除非第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紧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栏栏中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话,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看来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话,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予何日备妥时尽快给租船人发通知,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条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栏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36、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
37、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财产目录和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
38、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支付费用。 保养和营运 ()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条()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栏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搞好,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
39、,船东有权将租舶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 法规 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花钱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栏栏内船的水险价值,则第栏栏内接到的仲裁员们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可以决定在有关方面之间如何分担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者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
40、、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义务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或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都参加此类计划。 ()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的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
41、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和作安排,租船人应支付关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和各类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上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栏)和悬挂第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囱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每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
42、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不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
43、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栏另有协议。 租金 ()租船人应按第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月和最后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栏。 ()第个月和最后个月的租金如不足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
44、并照此预付。 ()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收到听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如拖欠租金超过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的利息。 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保险和修理 ()在租期
45、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 债务 (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本条的附条()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