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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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3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标准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金融工具相关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示,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担当的金融负债的状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治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别性,具有与金 融市场结合严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 关的信息,除依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依据本准则的规定列报。企业应当依据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对金融工具进展分类,在此根底上在资产负债表 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承受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当依据本准则规定,依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
3、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局部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或协议商定等各方面因素以及自身以总额还是净额结算的意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否符合抵销条件进展评估。企业应当按风险类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4、和流淌性风险披露金融工具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包括风险敞口的来源、风险治理目标、政策和程序、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风险集中度信息等, 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企业风险治理活动的效果。本准则对于“金融资产转移”和“已转移金融资产的连续涉入”的定义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应当依据本准则要求,对于已转移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终止确认但连续涉入的金融资产披露相关信息。二、适用范围通常状况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金融工具定义的工程,应当依据该准则核算,并依据本准则
5、列报。但一些符合金1融工具定义的工程不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也不依据本准则列报,或者不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但应依据本准则列报。同时,一些非金融工程合同有可能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并依据本准则列报。具体而言,本准则适用于全部企业发行或持有的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的列报,但以下状况例外: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要求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依据该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展披露。但是, 涉及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该衍生工具的列报 适用本准则。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
6、,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对为其投资活动供给相关效劳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不予合并,并且对这类其他子公司的投资依据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主体对于为其活动供给相关效劳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的投资的核算,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假设企业选择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该类 投资,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7、。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选择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四企业在构造化主体包括纳入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构造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但企业对构造化主体不实施把握或共同把握,且无重大影响的, 企业在该构造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当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五以股份为根底的支付合同虽然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标准。但是,依据本准则第四条,股份支付
8、合同可能适用本准则。此 外, 股份支付中涉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六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标准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其披露适用该准则。但是,确认和计量相关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合同权利, 应当遵循本准则有关信用风险披露的要求。七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核算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对于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例如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应当按本准则要求进展披露。八保险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因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负债的计量具有确定的特别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展标准,不适用本准则。具有
9、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实质上具有与全部者权益类似 的参与共享企业剩余收益的权利。该类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嵌入的、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予以分拆后单独核算的衍生工具, 应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进展核算,其列报适用本准则。假设保险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一项保险合同,则该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和列报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其列报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依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展会计处理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九因职工薪酬打算形成的企业的义务,符合
10、金融工具的定义。但由于职工薪酬相关义务的计量具有确定的特别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标准,不适用本准则。十买入或卖出非金融工程的合同,假设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且不是为预定的购置、销售或使用要求而签订和持有即交易目的本身不是为了购置、销售或使用非金融工程,适用本准则。但是,即使上述合同是为预定的购置、销售或使用要求而签订和持有,假设企业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为消退与商品套期工具的计量错配,该合同仍适用本准则。十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11、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能够以现金 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以及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 诺,应当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展核算。对于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已确认的 贷款承诺的列报,应当适用本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未标准的贷款承诺,以及其他未 确认的金融工具的披露,也适用本准则。例如,银行向某公司作出一项不行撤销贷款承诺,相关 合同规定,公司以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据工程完工进度分期供给贷款, 贷款利率依据市场利率确定。本例中,这是一项确定承诺,但不存在净额结算,贷款利率也不低 于市场利率。假设银行没有将这项贷款承诺指定为以公允
12、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那么该项贷款承诺除减值外,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范围之外,但其披露适用本准则。十二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进展会计处理。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在不违反相关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其实 际状况设立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对于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 目。这里仅就本准则涉及的重要会计科目及相关账务处理供给参考。一“应付债券”1.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以摊余本钱计量的债券。企业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
13、分进展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2. 本科目可依据发行的债券种类进展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债券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 计利息”设置明细科目,进展明细核算。3. 主要账务处理:(1)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心银行款项”等科目, 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利息调 整”科目。(2)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算应付利息并依据实际利率进展摊销时,应依据金融工具确认 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本钱后续计量的规定进展会计处理。二“4401 其他权益工具”1.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一般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
14、各种金融工具。2. 本科目可依据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展明细核算。3. 主要账务处理:(1)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或“存放中心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安排处理。发行方应依据经批准的股利安排方案,按应安排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安排”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3) 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心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
15、工具的面值,贷记“应 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 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依据各自占总发行价款 的比例进展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根底上,承受与其他类似交易全都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展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假设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本钱进展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假设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展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
16、中扣除。(4)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商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转变 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 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 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 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安排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 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根底。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商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转
17、变而发生 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5)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商定赎回所发行的除一般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心银行款项” 等科目; 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 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
18、佘公积和未安排利润。(6)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商定将发行的除一般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一般股的,按该工具 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应付债券”等科目,按一般股的面 值, 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等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零头缺乏转换为 1 股一般股,发行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退换零头时,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心银行款项”等科目。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依据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
19、而非法律形式,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局局部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负债:(1)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2)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签出的外汇期权。(3)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展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依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承诺两个月后向卖方交付本企业 发行的一般股,交付的一般股数量依据交付时的股价确定,
20、则该项承诺是一项金融负债。(4)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展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全部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金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状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额的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 方现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金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 或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展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 定数 其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
21、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 他应依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将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 金权益工具的合同。融资 2. 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产 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在推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 应 的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区分 衍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局部的会计分类。对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经济实质 的评估 生应基于合同的具体条款。企业不应仅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展划分。工具 2工具的特征。有些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的某些优先
22、股可能既有权益工具的特征,又有合金融负债的特征。因此,企业应当全面细致地分析此类金融工具各组成局部的合同条款,以 确定其同显示的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特征,并进展整体评估,以判定整个工具应划分为金融 负债或权,益例工如具以,普还通是股既净包额括结负算债的成股分票又期包权括权见益例工6)具。成企分业的对复全合部金现融有工同具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例二如普金通融股负股债东和同权比益例工发具行区配分股的权基、本期原权则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 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 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开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23、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依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1来如收果取企或业交不付能企无条业件自地身避权免益以工交具付的现合金同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 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不能无条件避开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开赎回此金融工具 3 假设一项合同依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别金融工具除外使发行方担当了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是否行使回售权,发 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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