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知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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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2008年第24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 DachengfangIue Taxpayer 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以及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I总+1分)t总=口可以看出,当d = 1时,T2 = T1 ; d越小,则T2越小,T1是不变 的。是因为当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更低时,并购企业将目标 企业设置为子公司,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自己在子公司中所占的股 权来调节税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所以,此时应将目标企业 设置为子公司。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出售子公司股票获得资本利得时, 应计算缴纳所得税。要达到节税
2、的目的,母公司可以让子公司进行利 润分配,导致子公司股价降低,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票获得的资本利 得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也降低,母公司获得的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只 需要补缴因为税率差异而导致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 t母t子,并且I子d (t母一t子)=0时,T2=l母t母+I子t子+I子d (t母一t子)=l母t母+I子t子 (I总+I分)t总=口是因为如果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子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 惠,如果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 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 的重要规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列为并购行
3、为的直接 动机之一。总之,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纳 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施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 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奥百宁申琳)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 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以及兼并以及分立以及股权重组 以及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 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 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一以及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
4、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以及处置全部资 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 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 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 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 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以及有价证券 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 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 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 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
5、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 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 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 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以及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 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 让所得以及资产计价以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 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 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 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 .资产转
6、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 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 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 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 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 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 公允价值转让以及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 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以及计税依 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 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
7、如A企业全部 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 股权支付70%以及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 转让所得1000-850 = 150万元,缴纳150X33%=49.5万元的企业所 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 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2 .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 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 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 税成
8、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 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 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 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 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 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 4- (10-7) =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 150:(10-7) =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3 .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 20%的情况下,
9、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 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 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 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 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 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 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 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 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 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 66
10、万元。二以及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 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 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 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 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 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 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
11、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 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 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 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 损益以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 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 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 .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 的资
12、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 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 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 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 得税负。2 .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 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 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 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 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 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
13、计税成本。3 .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 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 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 设分立。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 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以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 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 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 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三以及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企
14、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 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以及债权以及债务等进行清理与 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 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 =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
15、产或剩 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一应付未付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 费等一清算费用一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一收 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X适用税率。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 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1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税收筹划。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由于法 定财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财产重估中发生增值的有关资产,平时能否按经评估确认的价 值
16、确定计税成本,取决于对财产进行重估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全 国统一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中以及企业合并或分立的产 权重组中,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而在企业进行股份 制改造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创造条件进行允 许按重估后的财产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的财产评估,抵减更多的所得税, 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2 .企业清算日期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在清算年度,应划分为两 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 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 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
17、纳税年度的计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 得税负。例如:某公司2001年13月底止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 元(适用税率为33%),股东会于3月10日通过并做出解散清算决议, 4月1日开始进行清算。公司4月1日到4月15日共发生费用10万 元,清算所得为8万元。则该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1月1 日3月31日,应纳所得税额=8义33% = 2.64 (万元),清算期间, 清算所得为亏损2万元,不纳税。合计应纳所得税2. 64万元。如果 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清算日时,通过股东会决议把解散清算日期改为 4月15日,则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1月1日4月15日, 应纳税所得额=8 10=-2 (
18、万元),不纳税。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 = 10-8 = 2 (万元),抵减上期亏损2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不纳税。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由于 进行税收筹划以及改变了清算日期,使企业的所得税负降低了 2.64 万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何瑞文)(2008年第24期 总字第五十一期)2008年12月16日1以及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32以及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设置的纳税筹划63以及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114以及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技巧195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税筹划266以及各类税费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87以及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318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会
19、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339以及商场促销:“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技巧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代理服务和运输以及仓储等业务,因为同时涉及交 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且两种行业的税率又有所不同,这就为其进行纳 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一以及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 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一代理”税目的 税率仅为5%o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 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案例一:吉祥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 每年
20、可以为吉祥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o 现在有一家广厦房产企业需要购买5 000吨吉祥厂的水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 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 者13%.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 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 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 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 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21、并另外收 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 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方案一:广厦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 000X520=260 (万元),吉祥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X17%=44. 2 (万元),该增值税 实际上由广厦集团承担,所以广厦集团应支付304. 2万元。方案二:通过如意物流公司转购。如意公司以500元/吨从吉祥 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广厦集团。广厦集团应支付购买价 格为510 X 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 X 17%=43. 35(万元), 共计298.35万元。如意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X5 0
22、00=5 (万 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X17%=0.85 (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 -0. 85=4. 15 (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方案三: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广厦集团按照510元/吨 的价格直接到吉祥厂购买,如意物流收取吉祥厂5万元代理费,则广 厦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 35万元,而如意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 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 为5 0. 25=4. 75 (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如意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 第二种方案。对于广厦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 均小
23、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二以及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 出租。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一租赁” 5%的税率缴纳 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 业税。案例二:好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 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好运物流应当收取租金:10X6=60 (万元)。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 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好运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 X5%二3 (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24、加为3X (7%+3%) 二0. 3 (万元)。合计应纳税为3. 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为60-3. 3=56.7(万元)。方案二:如果好运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 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 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交通运输一装卸搬运”税目 应缴纳营业税为66X3%=1.98 (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 费附加为1.98X (7%+3%)=0.198 (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为:66 -6-1.98-0. 198=57. 822 (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 122 (万 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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