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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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照明、防雷与 接地、电气防火及智能化等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电气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1低压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
2、保护GB/T 16895. 2低压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GB/T 16895. 5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GB/T 16895. 18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 6低压电气装置第5-5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其他设备GB/T 16895. 20低压电气装置-第7-70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GB/T 16895. 27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5226.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
3、34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 agr icu I tura I and horticultural premi ses用于下列用途的房屋、场所或区域:1饲养家畜;2饲料、肥料、植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3植物培育。3.2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住宅和其它场所res i dences and other I ocat i ons be I ong i ng to agr iculture and hort icuIture pre
4、mi ses1电气 特性功率其初始功率实测值与额定功率相差W10%功率因数N0.902光学特性光合光子通量不小于标称值的90%光子通量效能实测值不应低于1.0 u mol s-1 W-1实测值不应低于13u mol s-l W-1光谱能量分布红光(640670nm)和蓝光(420470nm)光子通量总和占总光子通 量的比率不小于40%。3使用 寿命额定寿命使用寿命不小于额定(标称)寿命的90%。光通维持率在额定条件下,燃点2000h 时,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0%; 燃点lOOOOh时,光通维持率 不低于70%。在额定条件下,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4%;燃点36000 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
5、90% o1.1.1 4. 3灯具安全要求应符合灯具GB 7000系列及灯的控制装置GB 19510系列中的相关规定。7.4.4 植物补光灯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7.4.5 应用于温室内的植物补光灯,防腐等级应达到F2。7.4.6 灯具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灌注物(如果有)不应外溢。零部件应紧固无松 动。整灯应具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7.4.7 植物补光灯标记应符合GE 19510. 1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和GB 7000. 1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要求。7.5照明控制要求7.5.1 可利用自然采光的场所,宜随自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7.5.2
6、 可按使用需求设置自动开关灯或调光。7. 5.3对于长时间无人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场所宜选配带感应式的自动控 制的LED灯具。8. 5. 4对于需要不同场景或生长模式的园艺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以满足需要。8防雷与接地8.1 一般规定8.1.1 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所处的地理、地形、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 规律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特点,宜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防雷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宜按照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 21714. 2的评估方法。8.1.2 为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配套的办公、住宅、商店、
7、展览、仓库、水塔等建(构)筑物的防雷 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相关规定。8.1.3 对使用电子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并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8.2防雷8. 2.1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的防雷设计,应优先利用其建(构)筑物的金属构架、金属屋面等作外 部防雷装置,无自然金属构件可利用的砖石、砖木或木结构的设施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 置进行外部防雷保护。108. 2.2不应在由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直接安装接闪器。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 接闪器的支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
8、材料之间隔离。8. 2.3使用双层彩钢板做屋面及接闪器,且双层彩钢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o2夹层中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8. 2.4突出屋面的大尺寸金属物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非金属物体高于接闪器形成的平面 0.5m以上时,宜在其上设置短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太阳能热水器、屋面光伏组件宜安装 单独的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8. 2.5当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引下线上下两端应 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电气可靠连接。8. 2.6当墙体为易燃材料时,引下线和墙体的距离应大于0.1m,安装支
9、架可与墙体接触。当引下线 与易燃材料间的距离不能确定时,钢质引下线的横截面不应小于lOOmn?。8. 2.7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并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8. 2. 8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当引下线少于10处时,应在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铺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8. 2.9干草、禾杆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宜采取防直接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 或等于0. 05时,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接雷。8. 2.10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金属管道和屋面用电设备等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其做
10、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8. 2.11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 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9. 2. 12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SPD)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 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 1和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 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 21的规定。1.
11、3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8. 3.1防雷接地宜和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智能化系统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并宜充分利用自然接 地极。共用接地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最小值要求确定。9. 3.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1当建筑内有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地形式;2规模及用电负荷较小的场所和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或TT接地形式。3道路照明及其他户外用电设备宜采用TT接地形式。10. 3.3牛、猪、马、羊等农牧业家畜饲养场所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家 畜可能触及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对于敷
12、设在地面内的金属网,也应包括在等电位 联结范围内。当大牲畜房内地面下无钢筋时,应在等电位联结范围内敷设电位均衡线,电位均衡线宜靠 近地表面并有足够的防护层。11. 3.4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应能持久防止机械应力和腐蚀的损伤 并应选用能避免电解效应的 导体。1.4 电磁干扰和防护8. 4.1低压配电系统应采取降低电气设备的电磁干扰措施,满足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9. 4.2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应电磁兼容(EMC)标准要求。10. 1消防电气9.1.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最近水
13、平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IkV及I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9.1.2 沼气生产场所和将沼气作为主要能源的农业生产、加工的场所应设置甲烷浓度报警装置。有 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的规定。9.1. 3消防电气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9.2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9. 2.1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中的火灾危险场所应根据其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及后果,按电气装置防火 要
14、求划分,并应符合低压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GB/T 16895. 2的规定。10. .2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与使用环境及使用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温度 和故障情况下的预期温度不应引发火灾;当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表面高温对邻近的物料造成火灾风险时, 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电气设备应安装或密封在能够耐高温的隔热材料中;2电气设备采用耐高温的隔热材料与周围物料隔开;3电气设备与周围的物料、保证足够的安全散热距离,其安装支持件应采用隔热材料。11. .3当固定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电弧或电火花对邻近的物料造成危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之一:1将电气设备用耐弧材料完全
15、封闭;2将电气设备用耐弧材料与周围物料隔开;3电气设备与周围的物料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12. 2. 4疏散通道内严禁使用有可燃液体的电气设备,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材料 制成的箱柜内。13. 2.5机械通风系统中的电加热元件应设置无风断电装置,且应设置温度限制器,超过温度限值时 切断电源;电加热装置的安装基座、外护物应采用非可燃材料,并应满足条的要求。14. .6场所内电气设备除符合和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90C,故障条件下不应超过115;当积聚在电 气设备外壳上的粉尘、纤维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时,应有防止外壳超过该温度的措施;2开关设备宜设置
16、于场所以外,当设置在该场所内时,其外护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规定的IP4X级,有粉尘时不应低于IP5X级,有导电粉 尘时不应低于IP6 X级;3自控、远控或无法连续监视的电动机应有限温措施;4特低电压设备外护物防护等级除满足6.2. 5条外,具有能承受Imin直流试验电压500V的绝缘 材料;5带加热装置的机械通风入口处不应有可燃粉尘,加热装置应有限温措施。15. 2.7场所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有无关的配电线路通过;2不应使用裸导线;3应采用阻燃布线系统,或将线缆布置在不燃材料内;4线缆不宜有接头,如果有接头,应将接头设置在符合防火
17、要求的外护物内。9. 2. 8当建筑物采用可燃建筑材料时,电气以备的选型、安装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引燃墙壁、地板、 天花板等。10. 2. 9家畜繁殖和饲养所使用的电气加热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71 部分:繁殖和饲养动物用的电气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 47的规定,应具有运行位置可见显示, 并应固定安装在适当的位置,如果厂家没有规定更大的距离,则电气加热器具距离家畜和可燃性材料应 不小于0.5mo11. 2.10下列情况宜在交流220V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终端回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AFDD)的一般要求GB/T 31143:1生产、加工、存储具
18、有火灾危险材料如干草、秸秆、饲料等类似物料的场所;2采用木质、稻草、秸秆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3用户要求的家畜繁殖饲养场所或贵重植物养殖场所,以及其他场所。10智能化10.1 一般规定12. 1. 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工程类型、项目规模、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 的要求。13. 1.2智能化系统宜建设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 统、机房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智慧农业等一项或多项子系统。14. 1.3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标准GB 5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等
19、的有关规定。15. 1.4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 454等的有关规定。10.2信息设施系统10. 2.1信息设施系统应具有对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 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11. 2.2信息设施系统宜建设包括信息接入、布线、无线对讲、信息网络、公共广播、信息导引与 发布等子系统。12. 2. 3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信息设施系统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1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2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建筑物内宜设置信息接入、布线、无线
20、网络系统。宜设置无线对讲、公共 广播及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3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园艺宜设置无线网络,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等设施园艺可 设置无线网络。10. 2.4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应满足建筑物内用户对信息通信的 需求,并应将各类信息网络引入建筑物内;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物内的使用者 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10.3信息化应用系统10. 3.1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生产及管理的信息化应用要求。11. 3.2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建设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物联网应用等子系统。
21、12. 3.3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确保支撑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网络设备的安全,降低业 务应用系统的安全风险,保障业务应用的正常运行。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信息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13. 3. 4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水产养殖自动化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10. 3.5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宜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规模化养 殖场所宜设置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化养殖系统。10. 3.6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园艺宜设置基于物联网的温室智能控制系统。10. 3.7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宜设置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系 统宜具有对场所信息设施
22、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10.4 设备管理系统10. 4.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设备管理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对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内设备的运行状态 监视及远程自动控制的要求,应实现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宜具有对灌溉系统及设备能 耗的监测功能。11. 4.2设备管理系统宜建设包括设备监控、能效监管,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12. 4.3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设备监控系统,宜设置通过溶解氧监测,自动开启/关闭供氧机;通过 水温传感器自动调节水温;通过水质传感器实现自动化换水等。13. 4.4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建筑物内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供暖通风和空
23、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 电、照明等;并宜通过接口协议对接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养殖场内监 控宜采集的信息包括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粉尘、温度、光照、湿度等环境因子及设备运行状态信 息。14. 4.5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园艺宜设置设备监控系统,宜设置通过采集温室内的土壤温湿 度等环境因子自动控制电磁阀和水泵、施肥系统;宜设置通过空气温湿度、光照、二氧化碳等环境因子 自动控制天窗、遮阳、风机、加温加湿设备、二氧化碳发生器等设备的开启/关闭。塑料大棚、小拱棚(遮 阳棚)等设施园艺可设置设备监控系统。15. 4.6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设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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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 场所 园艺 设施 电气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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