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分析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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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刑事)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 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
2、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 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 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 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3、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 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 组成,由张 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 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 护,第二被告人李
4、敏自行辩护。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 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 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客观事
5、实来看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 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我被董继飞抓住左臂,因 力气没有董继飞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我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董继飞却 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我想 要保护的宋钧雷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 时的情况来看,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我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 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我见张三殴打宋钧雷自己又被董继飞拦住时,我
6、只是想摆脱董继 飞上前帮宋钧雷,但没有董继飞气力大。2、我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董继飞, 只是要董继飞放手。3、我在刺伤董继飞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董继飞,而是跑到 电话亭报警。这些都说明我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宋钧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 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没有董继飞气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董继飞的 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我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董继飞,但 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董继飞刺 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
7、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为了 保护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我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这都说明我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 会危害性。第四、从我的行为性质来看当时,张三和董继飞半路遇到宋钧雷和我后,张三动手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将钱 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我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董继飞却抓住我的左 臂拦住,这说明董继飞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 董继飞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我觉得我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我恳请法庭依据
8、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我的清白。张莉: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周祖云: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 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 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 与不法侵害的手段、
9、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 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 张三与宋钧雷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敲诈零花钱而对宋钧雷实施殴打。案 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 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宋钧雷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 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宋钧雷的生命受到威胁,宋钧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 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
10、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宋钧雷拿刀刺 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钧雷 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 罚的。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 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 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 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宋 钧雷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董
11、继飞既没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 李敏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继飞,其防卫对象也已 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董继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李敏的行为 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 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强而 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董继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 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继飞时,张三还在对被告
12、人宋钧雷实施第一 次殴打,当时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对宋钧雷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为了解救 宋钧雷而用刀刺董继飞,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 继飞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站起,脱稿讲)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 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 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意见发表到此。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宋钧雷:没有。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还有
13、新的辩护意见?蓝晓芳: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关于被告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 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宋钧雷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 张三第二次殴打宋钧雷,而且当时董继飞已经被李敏刺伤在地,董继飞曾说过要张三打死宋 钧雷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宋钧 雷的哀求而拼命殴打宋钧雷,把宋钧雷打成轻伤,如果宋钧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 三极有可能会把宋钧雷活活打死。宋钧雷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 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
14、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 宋钧雷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宋钧雷当时 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宋钧雷也不知道李敏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 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 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张莉:被告人李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李敏:有的,我想补充两点关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 我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董继飞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 三是主要实施者而董继飞则是帮凶。因此,我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董继
15、飞实施 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其次,如果说我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 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宋钧雷的合法权 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董继飞 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我的防卫行为已经过 当,那么我也恳请合议庭对我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 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宋钧雷,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 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
16、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宋钧雷: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张莉:被告人李敏,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李敏: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张莉: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张莉:(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 判决:被告人宋钧雷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 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 成立。被告人李敏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 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17、(重伤),公诉机关指 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 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 事实,被告人李敏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李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 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钧雷无罪,当庭释放;被告人李敏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审:被告人李敏听清没有?李敏:听清。张
18、莉:现在闭庭。(敲法锤)审判长张莉1人审判员邹伟于晓磊2人书记员刘磊1人法警 徐亚莉(可改为五个法警)5人被害人董继飞1人公诉人 周祖云(改设立两个公诉人)2人被告宋钧雷李敏2人辩护人蓝小芳(增改为三人)3人证人王大考1人总共18人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李敏:听清楚了。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宋钧雷:不申请回避。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李敏:不申请回避。(一)法庭调查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 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
19、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 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 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 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 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
20、,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 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 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 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 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 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 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 性质,但
21、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 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 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 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 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 法院,检察员:周祖云张莉:两被告人,公诉
22、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李敏:听清楚了。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 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楚了。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董继飞是否认识?宋钧雷:不认识。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 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
23、死我。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 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 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 方向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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