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科病历书写制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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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病历书写制度1 .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湖北省 卫生厅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 施下列规范。2 .病历书写统一应用兰黑或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 的资料也可以使用黑色圆珠笔。过敏药物在过敏栏内用红笔填写。上级 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时其修改内容和签名及日期用红笔。3 .病历书写一定要及时完成,新入院患者首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成, 大病历24小时完成。新病人病程记录每日一次,三日内有上级医师查 访记录。对危重病人的病情要随时记录。4 .出院病历二日内整理完毕交质控护士,三日内归档。5 .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
2、时、分”顺序 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6 .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 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数字一律应用阿 拉伯数字书写。7 .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不能用 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英文混写。8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可以应 用mmHg或者kPa。9 .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 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 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
3、“不详”。10 .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 不O11 .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10)书写, 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 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12 .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 的诊断为“入院诊断”。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 一致,主治医 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 写出“入院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不一致时,其“出院诊断”应由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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