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合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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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合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假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法律后果:(1)双倍工资的惩处假如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假如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意劳动者的肯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削减
2、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须要留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须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
3、解除劳动合同。假如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假如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奢侈。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运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假如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酬劳的,劳动者可
4、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假如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根据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假如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假如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根据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2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爱护自己后期的可能被损害的利益而约定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也是常见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的权利。下面为您介绍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
5、、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6、留意:须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当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单
7、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的进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是有相关限制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3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兴奋。可是,领导突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志向,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误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
8、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觉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许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同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同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行能深化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工作后发觉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聘请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同等”达到“实质上的同等”。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
9、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需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运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留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聘请之前,要依据聘请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留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
10、刚好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峻违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长和详细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需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必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次、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
11、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事实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肯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峻,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详细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行能也无法具体
12、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状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假如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今路过,特别生气,认为严峻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肯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确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
13、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定。由此用人单位应具体列举可能发生的全部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建议用人单位肯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假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
14、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峻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有意行为,运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遇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奢侈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心情难以限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躲藏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担当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确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单位供应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
15、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干脆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峻”。由此,案件就变得特别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供应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单位因员工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需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需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的确违反了相应制
16、度,且程度严峻,两点缺一不行。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峻”,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奢侈材料等。(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这里要留意的是被劳动教养惩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稍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惩罚条件且有劳动实力的人,实行强制教化改造的一种行政惩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惩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
17、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需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确定。若确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刚好将该确定书面通知劳动者。(五)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需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状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定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18、。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肯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峻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六)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预报解除权的条件单方预报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
19、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状况下由于主客观状况改变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赐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20、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假如劳动者经过肯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支配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
21、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实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纳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纳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纳360度考核方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允的。须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运用“末位淘汰制”的方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肯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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