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全景式回顾评价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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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全景式回顾、评价与思蓝虹穆争社 2013-07-22 14:46:00 来源:上海金融2012年11期第1729页【作者简介】蓝虹,经济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北京100872; 穆争社,经济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员,北京100800。本文对近十年来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了全景式回顾与理性思考,深入分 析了改革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一)改革背景我国农村信用社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以来,一直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 力军,据统计,改革初期的2002年年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
2、贷款占同期全 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高达81%,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县域和农村金融 市场的份额位列第一。但同时,农村信用社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农 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影响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 服务功能的有效持续发挥。1、资产质量差,历史包袱沉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低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粗放, 贷款风险管控水平较低。另外,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大量支持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但是由此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国家并未给予充分帮助化解。上 万亿元,占其同期各项贷款的69%,与2007年年末相比,分别提高2. 5万亿元、 2. 4个百分点。涉农
3、贷款占同期各项贷款比例高于70%的农村信用社县(市)个数 占比为91. 9%。农户贷款余额2. 3万亿元,与2002年年末相比,增长4. 6倍(张 晓慧2012) o三、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问题(一)股东主体是农民,法人治理仍呈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特征1、股东主体是农民,股金的真实性差。按照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是社区 性地方金融机构,因而改革初期的政策设计,要求增资扩股只能在其所开展经营 活动的行政区域内进行,由于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导致其增资扩 股的地域范围更多地局限于县域和农村地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主 体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是县域和农村地区的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
4、必然 是增资扩股的主体。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决定了 单个农民的入股金额小,为了完成增资扩股任务,往往以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 金方式吸收股金,导致股金的真实合规性差,农村信用社“为谁所有”的问题并 未得到较好解决。2、法人治理有形无神,内部人控制仍然十分严重。农村信用社股东主体是 农民,股权高度分散的现状,一方面造成作为股东的农民缺乏行使股东权力的积 极性,另一方面因为作为股东的农民文化程度低、参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能 力弱,广大农民股东也缺乏行使股东权力的能力。另外,股金的真实合规性差, 部分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又导致股东参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进一步
5、弱化。因此,虽然农村信用社基本建立了 “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组织架 构,并明确了各自运行规则和激励约束机制,但因为作为股东主体的农民缺乏行 使股东权力的积极性和能力,导致“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的运行徒有形式。法人治理结构呈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特征,与改革前相比,程度并未有所 减弱(张荔2011) o3、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改革呈现“一刀切”倾向。虽然改革前期,通过赋 予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自主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权制度 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但目前,银监会提出,要加快农村信用社的股份 制改造,明确在3 5年内逐步将资格股转为投资股,与之相适应提出组织形式 的改革方向
6、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上述政策指导在实践中更多表现为行政推动, 制定明确的改制时间表和机构数量规划,而且层层加码,愈演愈烈,严重违背了 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农村 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自身规律。(二)省级联社履职行政化色彩浓厚,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其分支机构1、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行政管理。一是行政任命农村信用社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实践中表现为,省级联社按照处级、科级干部的选拔标准和组织程 序,对拟任农村信用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推荐给农村信用社的 “三会”,由其以等额投
7、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农村信用社的主要高级管理人 员。这说明农村信用社“三会”的选举选聘仅仅成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的法 律工具,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质上由省级联社行政任命产生。二是行政干预农村 信用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省级联社名义上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费用支出等 经营活动进行咨询指导,实质上借着咨询指导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活动, 对省级联社的咨询建议不予通过,省级联社会勒令停止办理相关经营业务。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省级政府谋 求借助农村信用社拥有的金融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与依法管理相比,行 政管理调动农村信用社金融资源的作用更显著,导致作为省级政
8、府管理农村信用 社平台的省级联社为实现省级政府的经济目标,更易于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 理,从而背离了有关政策所规定的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实施依法管理的方向。 二是省级联社延续了省级政府对其采取的管理方法。按照有关规定,省级联社是 辖内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建的合作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职能是向辖内农 村信用社提供公共服务,省级联社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理应由辖内农村信用社选 举产生。但是其选举仅仅成为法律程序,因为省级政府按照厅级干部的选拔标准 和组织程序确定省级联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后,推荐给农村信用社以等额投票方 式选举选聘,因而实质上省级政府对省级联社实施的是行政管理。省级政府在缺 乏产权基
9、础条件下对省级联社行政管理的方式,必然延续到省级联社对辖内农村 信用社的管理。因为省级联社与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产权联结纽带,省级联社 并不是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相反,农村信用社是省级联社的股东,省级联社 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形成了 “仆人”选聘“主人”的逆向法人治理。三是农村信 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自我管理能力较弱。依法管理是引导式管理,要求管 理对象具有较高的自我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因而是建立在农村信用 社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基础上的。行政管理是强制式管理,通过外在干预促使管理 对象逐步改善经营管理,因而适用于管理水平较低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初期,绝 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经营粗放、管理
10、薄弱,省级联社实施对其行政管理,符合当时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状况,有利于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但需要注意的 是,经过近10年的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的自我管理能力普遍有了较大幅度的 提高,省级联社就应该适应形势的变化,逐渐淡出行政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职 能。2、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隐性金融监管并由此强化了行政管理。从前 文所述的改革主要内容分析,省级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就应拥有金融监管职能,以动态掌握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变化情况,便于及时处 置金融风险,降低处置成本。但按照政策规定,中央政府授权中国银监会履行对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这样的职能配置造成省级政府有
11、责无权,难以及时、 动态、真实、准确地获得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信息。具体原因:一是中国银监会 履行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职能时,存在有权无责的问题,导致履职动力不足, 金融监管效率不高,难以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信息。二是金融风险信息 传递渠道不畅。实践中,具体负责实施金融监管的是中国银监会省级局,与其沟 通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信息的是省级联社,省级联社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也是 中国银监会省级局的金融监管对象,与中国银监会省级局的地位不平等,直接影 响省级联社及时准确获得中国银监会省级局通过金融监管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 息。省级联社是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平台,协助省级政府处置农村信用社 的金融
12、风险。为了降低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成本,省级政府通过考核 督促省级联社发挥好管理平台作用。正是基于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省级联社也 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相对于中国银监会省级局正规合法的金融监 管而言,省级联社的金融监管是隐性金融监管。省级联社的金融监管不仅保证及 时准确地获得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信息,而且还掌握了农村信用社具体的经 营活动,发现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提供了依据和 理由,从而强化了省级联社行政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能力。同时,也应看到,由于 省级联社的隐性金融监管与中国银监会省级局的金融监管存在着诸多雷同,不仅 导致金融监管资源浪费,而且造成
13、重复监管,增加农村信用社接受金融监管的成 本,增大其经营成本。3、三种职能集中于省级联社,导致管理体制向改革前复归。按照前文分析, 新型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的框架是,省级政府履行依法管理职能,承担金融 风险处置责任,并委托省级联社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同时中国银监会履行金融监 管职能。但从实际运行效果看,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和隐性金融 监管,同时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因而,实际上形成了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 省级联社全面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职能、金融监管职能、行业管理职能 的监督管理格局,省级联社成为了农村信用社实际的管理主体。改革前,对农村 信用社的依法管理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和
14、行业管理职能由中央政府全面统一履行, 中央政府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主体。上述分析说明,改革前后的差异仅在于管理 主体不同,改革前是中央政府,改革后是省级政府,事实上是省级联社,相同的 是上述三种职能均由同一主体履行。鉴于三种职能的履职目标、履职方式、手段 存在差异,由同一主体履行上述职能,将会造成履职目标、方式、手段的冲突和 矛盾,导致履职主体的顾此失彼,难以有效实现履职目标,而且也缺乏履职主体 间的制衡机制,造成履职主体履职行为的不规范,最终导致履职效率低下,不利 于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从这一角度分析,可以说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监督 管理体制已向改革前复归,管理体制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省
15、级政府对农村 信用社的管理呈现典型的政企不分特征(曾华,2011) o4、省级联社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提高农村信用社法人层级的动机强烈。 目前,由于省级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缺乏产权基础,也背离了将农 村信用社改革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方向,备受社会各界质疑,部分观点认为省级 联社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过渡性机构,导致省级联社的去留与否存有相当大悬 念,直接威胁到省级联社工作人员的工作稳定性,特别是主要高级管理的职级、 职位;部分观点认为应剥离省级联社承担的隐性金融监管职能、行政管理职能, 由省级联社专职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将会直接削弱省级联社的权力,也必然会影 响省级联社的利益。面对上述问题
16、,省级联社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就是做 实做大做强,最好的措施就是建立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使自己成为 辖内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总行,从而直接解决对基层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缺乏 产权基础的问题,或者将省级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并由其控股辖内基层农 村信用社,通过发挥控股股东作用,以间接方式构建实施行政管理的产权基础。 上述方式实质上是将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法人提升为以省(区、市)为法人,在 有效维护省级联社利益的同时,增强了农村信用社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减轻 了省级政府承担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基于上述原因,由于部分省级联社的游说, 上述改革思路也得到了部分省级政府的认可,形成了
17、自下而上要求改革省级联社 的强大压力。笔者认为,上述改革思路背离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目标一一增强农村金融服 务功能。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小而分散的特征,需要小型金融机构为其 服务。以县(市)为法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规模比较小、决策链条短,能够发挥其 人缘、地缘、血缘优势,利用其网店遍布农村,贴近农民开展金融服务,有利于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若按照上述思路改革省级联社,将会延长农村信用社开展农 村金融服务的决策链条,经营决策重心上移,由于作为省级联社的总行与广大农 民的距离较远,难以充分了解农村金融需求的新变化,而且增强了开展大额非农 贷款的能力,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最终将弱化农村金融服务。正是基
18、于上述原因, 省级联社改革的上述思路受到了较大阻碍,但随之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部分 省份开始组建以地(市)为单位的农村商业银行。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思路与省级 联社改革思路在本质上都是提高农村信用社法人层级,最终结果也会弱化农村金 融服务,需要高度关注。(三)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虚置,金融管理的权责不对称按照新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要求,省级政府应全面承担农村信用社的金 融风险处置责任,因而省级政府应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处置金融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减轻处置责任。但从目前的实践看,省级政府基本未建立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将易于形成依赖于中 央银行临时资金
19、支持处置金融风险的格局,导致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虚置(蓝虹 等2012) o金融风险具有传染速度快、危害性大的特点,一旦金融风险爆发,需 要在短期内筹措大量资金。在省级政府未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情况下,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获得大量处置金融风险资金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取得中央银行的 资金支持,而中央银行迫于金融风险的危害性也倾向于对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这样就易于使中央银行对省级政府处置金融风险的临时资金支持演变为省级政 府常规、稳定的资金来源。其后果:一是省级政府承担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虚置。 由于可以从中央银行获得处置金融风险的资金支持,导致省级政府缺乏建立金融 风险处置基金的积极性,而且省级
20、政府借助金融风险的传染性胁迫中央银行给予 资金支持后,又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甚至请求中央政府减免,从而将农村信用社 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转嫁给中央政府(中央银行),造成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信用社 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虚置。许多实践案例已经证明了省级政府将处置金融风险责任 转嫁中央政府是客观事实,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以财政支出多为工资性的 刚性支出难以压缩为由,胁迫中央政府减免借款资金。二是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 信用社管理职权缺乏责任约束,造成权责不对称。有关文件规定,省级政府全面 承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其中的管理职权与金融风险处置责 任是对称的,通过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对行使管理职权形成约
21、束,体现了权责对称 原则。但按照前文分析,目前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责任是虚置的, 从而使省级政府在拥有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管理职权的同时,缺乏承担金融风险处 置责任的约束,造成了权责不对称,其危害是巨大的。具体表现为,在目前“弱 财政、强金融”的格局下,省级政府因为缺乏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约束,就会易于 借助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权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强制农村信用社 运用所拥有的金融资源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较少关注其中隐含的金融风 险,从而易于造成金融风险高发,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因为,由于省级政府能够 将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转嫁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并不过于关注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
22、险,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四)金融创新动力不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仍较为突出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力度加大,金融产品种类明显增多,金融服 务有所改善,但主要仍是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发放贷款,说明农村信用社金融创 新的动力不足,没有充分运用其地缘、血缘、人缘的独特优势,加大对农户的信 用甄别,筛选出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发放信用贷款,导致农民贷款难问题依然严 重,因为农民贷款的抵押品缺乏,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造成对信用贷款的大量 需求无法有效满足。同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较高,绝大部分贷款的利率是 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80%,甚至部分贷款的利率上浮
23、到顶,贷款 利率水平远高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 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高,垄断色彩浓厚,导致其在贷款定价中处于优势地位,依 靠强势地位拉高了贷款利率水平(颜廷峰,2010) o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功经验(一)赋予省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自主权我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赋予农村信用社和省级政府改革的自 主权,有助于作为改革主体的农村信用社和省级政府选择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实际的改革方式,因地制宜地参与和深化改革,提升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 进改革目标的全面真正实现。1、省级政府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自主权。有关政策规定,省级政府可结 合辖内农村信用社
24、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及人民银行 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方式。由于省级政府贴近于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 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比较了解,在中央政府出台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 策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省级政府能够比较准确地评估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 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当参与改革的收益大于成本时,省级政府才会决定参与 改革。这就保证了省级政府一旦参与改革,将会积极主动地推进改革,从而避免 了“一刀切”方式下,强制所有省级政府参与改革,导致个别省级政府参与改革 的成本大于改革收益而产生的消极应对甚至抵制行为,最终影响改革目标的全面 实现。2、农村信用社参与改革的自主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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