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品房预售契约(99)——公司法务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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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9)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旦年_ 月 日至年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O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 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O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 元。双方经商议,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造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造面积平主米,分
2、摊的共有共用建造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造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 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 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 过户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第二条 甲乙双方允许,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造面积与暂测建造面积 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造面积的土% (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 据实结算;房屋建造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 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允许按
3、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1 .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 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 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2 .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 . o第三条双方允许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造平方米 币 元,价款和计为 币(大写)仟佰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允许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者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 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为,银行帐号为。第四条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
4、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 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 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 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 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造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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