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委托理财合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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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委托理财合同(篇)托付理财合同1甲 方:住 址:宅 电:手 机:身份证:开户行:帐号:乙 方:住址:宅 电:手 机:身份证:开户行:帐号:一、定义1)甲方/客户:协议出资人,系乙方供应的理财服务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对象,亦是甲方。2)乙方:协议理财服务供应者,受甲方授权在指定帐户内从事对应投资理财操盘者。3)本金: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帐户内从事对应投资理财的原始资金总额。4)保底收益:协议中乙方承诺甲方最低保证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5)信富:理财服务品种,指“信任而富贵”,甲方负风险全责,享利润70%;乙方享利30%。6)保富:理财服务品种,指“保障而富有”,甲/乙各
2、负风险50%,享利润50%。7)安富:理财服务品种,指“平安而富有”,乙方负风险全责,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8)投资对象:股票、黄金、外汇。二、协议期限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财帐户操作原始密码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协议期间不得半途中断理财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与乙方协商终止合作,但如有损失全由甲方担当,乙方不负任何理财风险。如有利润产生,甲方必需按协议赐予乙方酬劳。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协议签定后,应尽早向乙方供应理财操盘原始密码。2)在理财操盘期间不得变更操盘原始密码而自己操盘。3)理财月结算期,负责向乙方供应协议酬劳并刚好将金额
3、转入乙方帐户。4)按协议担当、享受规定的.风险及利润分成。5)按协议享有理财过程的风险损失知情权及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协议签定后,必需恪守诚恳信用,殚精竭虑,用心打理,供应优质理财业绩。2)在理财期间必需尽力按月结算,准时通知甲方查帐及共享利润提成。3)依协议规定担当对应的理财风险及享有利润分成。4)享有理财期间操作保密权,甲方不得干涉阻扰。5)如有规定,必需将过程损失按10%、20%、30%递进刚好告知甲方。五、协议约定1)甲方托付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操盘理财,投资对象 ,理财服务品种 ,原始资金(本金) 万。 2)甲方负风险责任 ,享利 %;乙
4、方负风险责任 享利 %。3)经协议,甲方 理财过程损失知情权,乙方必需刚好遵守行动。4)本协议全部理财风险损失均指相对原始资金总额-本金而言,全部风险担当皆以此计;协议期甲方累积总利润分成加最终资金大于本金加保底收益后,乙方不再担当损失责任。5)合作双方必需遵守诚恳信用,保证供应信息真实牢靠。否则担当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六、违约责任及附则:1)除不行抗力因素外,双方必需守约,违约者须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额为本金5%2)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协商补充;协议适合国家法律,并依法处理双方争议。投资理财托付合同范文节选!甲方: 乙方: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托付理财合同2基本案情上
5、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托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原告主体资格原告知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安排,诉讼结果的担当。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托付书签名和实际运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托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依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托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运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虽然托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
6、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爱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银行托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安排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托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托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托付书上所运用的账户系原告运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运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托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
7、都对托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托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托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依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实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需根据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托付事宜并促成托付购买生效。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供应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4.4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
8、(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托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胜利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胜利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托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托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托付书确定的金额2902737.70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托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托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在托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
9、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托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托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运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状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托付书。该托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托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托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
10、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干脆运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运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托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担当责任。几点启示合理界定托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托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
11、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托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托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说明托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托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托付人为实现肯定利益,托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依据合同约定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供应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托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托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
12、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托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托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托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冲突的问题。事实上,托付理财合同是兼具托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托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削减托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当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楚,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
13、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托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司法机关裁决托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敬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托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敬重既有的托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洁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动身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托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当持谨慎的看法,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敬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
14、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裁判否定了托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状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托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假如托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依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托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托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托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托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托付理财
15、协议(托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全部,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托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托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托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托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爱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允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担当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
16、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爱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肯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安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样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安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17、商业银行运用保证收益理财安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担当。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须要加强内部限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限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化,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
18、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化和辅导机制,提示、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托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运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托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学问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相识不够深化,对签订的托付理财合同也缺乏肯定的相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醒悟地相识自身的财产状况、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仔细地了解和把握
19、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托付理财合同3甲方:_乙方:_依据甲方_与客户_签订的托付理财协议(编号: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托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签订的托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供应的文本协议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托付理财协议书;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对客户
20、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2)甲方有干脆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托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有对甲方供应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2)在监管期内,乙方不得受理所监管帐户内证券进行再融资、押贷款等操作。客户资金帐户发生异样状况,乙方有告知甲方的义务;(3)在资金监管期内,未经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支取、转帐、消帐及_证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业务和_帐户的转托管业务。若擅自授权须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4)乙
21、方有责任随时应甲方的.要求供应资金及证券改变的状况以确保甲方对客户资料的操作权;(5)乙方有向甲方供应询问帐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五、登记结算乙方依据甲方供应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托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说明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仲裁机构裁决。七、发觉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须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八、本协议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达到理财标准后,甲方划转资金结算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本协议有效期截止日期;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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