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十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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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企业财务通则黄乃宽2007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布的(以下简 称新通则)开始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范围内实施。从而取代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颁布、 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旧企业财务通则。新通则在财务管理体制、内容等方面有诸多创新,对于构建现 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意义重大。下面从新通则的实施背景出发,分析新通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 响、新通则与会计、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关系,以及执行 新通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在座的各位会计同行商榷。一、新通则的实施背景据我所知,国际上只有会计准则,没有财
2、务通则,而我们国 家是准则、通则同时执行。主要原因是西方大多数国家以私有制 为基础,企业财务制度由企业自定,国家只要制定会计准则,规 范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告即可。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 种经济成份并存,既要制定全国统一、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 对所有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告,也要制定企业财务通 则,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具体财务事项从制度上进行规范、 指导和监督。我国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至新通则第四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2)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
3、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4)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5)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制度;(6)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7)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由此可见,新通则明确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企 业财务的主要管理方法是:指导、管理、监督、服务。另外,财政对企业财务监管方式的改变值得一提。传统的财政监管方式是直接检查、具体审批,旧通则对企业财务
4、评价的作 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按照新通则第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财政将对企业实施财务评价。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家存在着十分密 切的关系,通过实施财务评价,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 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并向社会公布,既可以引导企业按照宏观经济管理的要 求和目标去发展,又可以检查财政政策、财政措施执行效果。从 这个角度来看,新通则有助于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 企业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三)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财政拨款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还是作为资本处理?对于这一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新通则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按
5、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利润核算。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 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 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 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 目的。因此,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 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并按不同来源区别对待。新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
6、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 共同享有;(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 益处理。其中,国家给予企业的投资补助,在国家拨款时如对权属有 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这打破了历史形成的财政拨款形成的权益天然属于国有的观念。 此外,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至于是作为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应按照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这又体现了财务与会计的差别和 分工。可见,企业获得的
7、财政支持一开始就应有明确的说法,这不仅对之后的会计核算有直接影响,还对相关资金的使用及评价有 很大影响。透明度从一开始就要引起关注。(四)放开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给职工的薪酬可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其中固定薪酬根据不同情况又包括基薪、津贴、福利等;浮动薪酬可包括奖 金、佣金等短期激励和长期服务年金、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企 业对职工的激励也可以分为即期奖励和远期股权激励两大类型。 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酬范畴,新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 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激励, 主要是指股票期权等,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 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
8、励的情况下,应当 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新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上为实施股权激励放开了口 子。为了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新通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 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 激励。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僵化的传统,体现 了以人为本、重视“知本”的管理理念,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激 励与有效约束财务机制。新通则明确了分配制度上不搞“大锅饭”,对经营
9、者和重要人 才实行长期激励和约束,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 一起。这些年出现的企业经营者“一夜暴富”的故事几乎无一不 与股权有关,但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体现公平和保障,如何保证 经营者不利用其决策权做出有失公平的分配制度,并设计出相应 的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和流动机制等。(五)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 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 用)列支。”同时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
1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从而相应取消了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14%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 费、职工医务室等福利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开支。这种福 利制度已经延续了几十年。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制 的推开,职工福利费一方面转化为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 税前扣除,另一方面支出范围逐步缩小,一贯捉襟见肘的应付福 利费也普遍出现了结余。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应付福利费2005 年结余近1300亿元之多,相当于当年利润的25%。新通则规定, 企业社会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再对
11、职工福利费 做出规定,意味着取消了企业传统的职工福利费制度。这项措施 符合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同时减少了财务与税收两种制度的差 别,使其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两税合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衔接,年末不再对应付福利费进行纳税 调整。面对企业巨额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如果冲抵2007年度管 理费用,就会把过去年度的积累混成了当年的经营业绩,势必使 企业增加经营者年薪、工效挂钩的效益工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 支出负担,又使当年管理费用和利润严重虚假,造成大起大落现 象,不利于历史分析;如果转作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会诱使 股东在企业增加现金流的情况下分取利润,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
12、。 因此,明确应付福利费余额作结转任意公积金处理,应当是比较 稳妥的方法,这也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财务处理的一贯 政策。(六)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损失,还会引起一系 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新通则规定了企业 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 理、资金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 求。如新通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 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 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又如第六 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
13、定财务危机警 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 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 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可见,新通则提出建立企业财务决策制 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形成财务决策、预 算管理、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财务决策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 企业以往凭借经验管理、依靠经验决策的状况,使企业各项决策 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企业集体决策,提高国有 企业财务决策水平。财务风险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融资风险,还应该包括企业投资 风险、利润分配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企业 根据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将企业的各种风险降到最
14、低的程 度。既然财务风险是多方面的,对企业的经营又具有负面性,因 此,在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上,既要周密又要突出重点,抓住 关键环节,要明确责任制、切实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在财 务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有预警机制,力争风险防范在先,同时还 有充分利用好可利用的风险管理手段,比如衍生工具等;在风险 管理考核评价方面,要公平、公正。此外,还应将风险管理机制 和企业内部控制结合起来。(七)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利润应上缴财政。我国的国有企业曾经长期实行“统收统支”,即企业将所有利 润全部上缴财政,然后再从财政获得投资、更新、补亏所需的资 金。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好,1994年税制 改革后
15、,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所有,没有再上缴,这对 于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后劲,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起到 了促进作用。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经济 效益好转,利润大幅上升。据财政部科研所提供的数据,2006年, 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共获利7700亿 元,而据财政部专家的估算,2007年国企利润将超过1.2万亿, 中央企业的收益将超过8000亿元。可见,经历多年的发展,国企 已经成长壮大,已经有能力对国家进行“反哺,如果国企的税后 利润仍然不上缴,国家对国企的巨额利润就不能享有“收益权”。 尤其是目前,国有企业享有的利润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垄断所带来的超
16、额利润,例如2006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石 化、国家电网这前五名中央企业的利润竟然占了全部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的70%。由于出资人的长期缺失,企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巨额利润在垄断国企内部分配,加大了整个社会的贫富 分化。按目前的做法,国企将税收上缴国家,这是国家以社会管 理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但国家没有象其他股东一样理所应当地 获得资产的部分收益,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利润分配则不同, 是国家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新通则在第五十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 政。”这意味着执行了十几年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
17、业支配的 历史将改写。这将规范企业与财政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为建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了基础。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地政府决定。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多少?怎样上缴? 还有赖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的改革。对国企分配制度的改革 既涉及部门利益,又涉及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等问题。 这对一问题具体如何实施目前仍悬而未决。并且,随着事业单位 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利润是否上缴,都 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A)界定了财政监督的责任新通则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激励和财务监督四个
18、方面建立健全财务运行机制,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企业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为此,新通则 特别增加了财务监督一章,对企业财务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予 以明确。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的重要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 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如新通则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人员的, 监事会或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 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 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健全的企业外部财务监
19、督包括财政监督和国家审计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这对于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 障企业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对外部财务监督,新通则的六十 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 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同时,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有效地执行财务 监督创造了条件,新通则的六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 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1)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 培训、休假等信息;(2)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3)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情况;(4)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5)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新通则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必要的规定,既约束了企业、经
20、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员,也约束了财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国 家财务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新通则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已有具体规定的,明确了应依其规定予以处理;对 于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做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相关法 律责任的协调和统一。从外部监督的意义上讲,虽然以往也发挥过国家审计部门等 政府部门的作用,但问题依然不少。因此,如何赋予这些外部政 府监督部门更适当的处置权、更多的话语权以及让老百姓有更多 的知情权,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次,从减少企业经营者 负担也是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看,还有一个如何避免不同政府监 督部门“政出多门”
21、,让被监督者无所适从的问题。再者,从企业 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角度讲,有多重关系需要处理好,一 是如何有机地将内部监督融入内部控制机制中;二是如何确保相 对独立性。(九)对新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不断出现,例如,投资 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旧通则第七条规定,投资者可以用 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而新通则第十四条规 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 今已实施了 14年。十多年来,我国与企业财务管理有关的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旧通则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必须及时
22、 修改。(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旧的企业财务通则指导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有许多 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一是重国家宏观理财, 轻企业主体理财,不少企业缺乏自主理财意识。二是重会计核算, 轻财务管理,很多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致使企业资金 运用决策失误、资金使用效果差的情况相当普遍。自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现代企 业法律制度的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 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 等。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随着企业会计
23、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 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38项具体会计准则 的出台,我国的会计制度已逐步完善并与国际惯例趋同。此次财 务通则的修订,是适应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公 司法的需要。新的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的财务行为, 如取消了法定公益金制度、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 财务通则也必须同步进行修订,以利于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又如,在沪深上市公 司中已多次发生的减资、回购行为,新通则里也有相应规范。新 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
24、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 “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十)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在省以下地区,国有企业已经寥若晨星,民营企业 等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财政部对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 重大调整,新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并规定“其 他企业参照执行”。旨在通过有效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 行为的同时,引导和促进其他企业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包括个体、私营等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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