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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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辽宁省劳动合同辽宁省劳动合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爱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省、
2、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第六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怜悯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酬劳、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状况,用人单位应当照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学问技能和工作经验等有关状况,劳
3、动者应当照实说明。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状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酬劳、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教化与培训;(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
4、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样的,以最终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酬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根据下列规定执行:(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四)合同期限在2
5、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因特别状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根据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酬劳。用人单位必需应劳动者的要求刚好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酬劳。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隐私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隐私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在与须要保守商业隐私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实行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6、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双方协商一样的;(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接着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接着履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
7、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酬劳。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当事人经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第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当事人经协商一样,可以解
8、除劳动合同。其次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五)严峻违反劳动纪律的;(六)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缘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
9、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看法;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其次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其次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辽宁省劳动合同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平安和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爱护包括劳动平安、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
10、爱护及工时、休假。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省外企业,下同)必需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爱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察。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角度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爱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劳动爱护的科学探讨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级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爱护工作实施群众监
11、督。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必需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执行劳动爱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职工的平安和健康。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正确运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指责、检举、控告违章行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爱护工作的领导,激励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开展劳动爱护科学探讨。其次章劳动爱护措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需将保障平安生产和消退职业危害的设施(以下统称劳动爱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2、、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运用。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标准及规程。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安装、运用和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需符合国家平安技术规范。有用电危急的地方,应当设置遮栏和警示标记。安装、运用和检修机械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平安技术规范。机械设备的平安装置必需齐全有效,危及操作平安的部位应当有平安防护装置。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含电梯及各种升降设备,下同)等特种设备以及企业内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平安性能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中发觉的问题必需进行改进。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
13、工艺、设备、器材、平安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及原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需改进。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项目,应当在可行性探讨报告中设平安和工业卫生专篇。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必需同时引进或者采纳国内相配套的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劳动爱护设施,并与引进的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投入运用。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种设备及劳动爱护设施定期进行修理保养,发觉事故隐患必需刚好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并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劳动爱护设施必需保证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停止运转。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需将劳动爱护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务安排,用于防止伤亡事
14、故和职业危害的劳动爱护技术措施工程和改善劳动条件。第三章劳动爱护管理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主管平安生产的副职必需具备平安专业学问,取得平安生产资格证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爱护工作。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爱护工作状况。对违反劳动爱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爱护工作。劳动爱护管理人员应
15、当熟识劳动爱护法律、法规、规章、劳动爱护学问及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状况,并有解决劳动爱护实际问题的实力。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职工平安培训、事故报告、平安卫生检查等劳动爱护管理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其次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的劳动爱护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需依法明确双方的劳动爱护责任。其次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必需进行三级平安卫生教化,对调换工作的职工必需进行新岗位平安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平安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
16、可上岗作业。其次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不准运用童工。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矿山井下劳动和接触铅、苯、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以及加班加点和上夜班。其次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爱护实施方法,做好女职工的劳动爱护工作。其次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时工作制度。职工的日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由于生产经营的须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其次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遇有特别生产工作任务,经征得职工或者工会同意,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工作日加点不得超过3小时
17、,每个职工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4小时。企业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加班加点的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需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二)必需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需刚好抢修的;(四)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其他缘由,公民的平安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峻威逼,须要进行抢救和紧急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配加班加点职工补休。无法支配补休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其次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劳动条件分级规定,实行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第四级体力
18、劳动、第四级高温作业和严峻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适当缩短劳动时间。其次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需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并督促职工正确运用劳动防护用品。其次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供应的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平安卫生要求。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的职工,必需刚好调离原岗位,支配其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19、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方法执行。第四章劳动爱护监察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爱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状况。劳动行政部门设劳动爱护监察员,卫生行政部门设劳动卫生监督员,详细行使监察、监督职权。劳动爱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督员,分别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劳动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监察、监督证件。劳动爱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督员有权持证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隐私。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20、必需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三)平安装置及平安防护装置的生产;(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五)建筑施工;(六)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中劳动爱护设施的设计和竣工必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共同审查、验收。设计未经审查批准,项目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或者运用。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压力机械、手持电动工具等危急性较大的生产设备、防雷装置以及建筑施工平安管理和企业内机动车辆、厂内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
21、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条件分级和检测制度,并根据劳动条件分级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场所尘、毒检测制度,开展检测工作。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工举报和控告受理制度,受理职工对违反劳动爱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刚好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劳动平安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保证劳动爱护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章嘉奖与惩罚第四十条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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