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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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精选6篇)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 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 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 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 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
2、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 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 “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 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 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 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 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 的公正性、严肃性。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
3、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 确上报,发生普通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 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 报或者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者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 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 任追究。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时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 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泛博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 患排
4、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 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 患排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 查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二)部门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5、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管理工作。(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 下列责任:1 .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 管理责任;2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 排查管理工作;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所需专项资金;4 .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技能教育和培训I,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因素、防范措
6、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6 .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2 .保证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资金的有效投入;3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4 .催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1 .
7、组织或者参预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 促执行;2 .组织或者参预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教育和培训I,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 情况;3 .指导、催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管理事故隐患;4 .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 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5 .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管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 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1 .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
8、制度和操作规 程的情况;2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3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 .存在危(wei)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 工具的安 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5 .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wei)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 业、危(wei)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 电气维修作业等危(wei)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6 .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7 .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we
9、i)险源普查建档、风险 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8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9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 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10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 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L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2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3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4 .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5 .个人防
10、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6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 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三)浮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即将向本
11、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 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住手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危(wei)险区域。(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 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 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 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赋予奖励。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一)生
12、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即将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根据需要住手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2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 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措施、责任人 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 估结果、管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 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 场签字确认、登记。(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普通事故隐患要即将整改,并建立整改台 账。对不能够即将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 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 后,应即将组织落实管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 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 即责令住
14、手作业或者住手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 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管理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达到管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 字、确认。(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管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管理目 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达到管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 成整改、
15、销号。(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wei)险 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 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 安全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即将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 示标 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 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 理。(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
16、靠的预防 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 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住手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 措施。(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 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管理情 况。(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 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 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2 .事故隐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
17、评估结果、管理方案、 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3 .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记要等其他正式文件。(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管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 隐患排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情况。(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情况。 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 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 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
18、当赋予表彰奖 励。(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管理情况;2 .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监督管理工作;3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5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1 .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
19、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信息平 台;2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 管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3 .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挂牌督办工作;4 .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排查管理工作情况。(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时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下列 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1 .能够即将消除的,应当责令即将消除;2 .对即将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3 .对依法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0、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4 .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 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拒 不 整改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决定。5 .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 wei)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住手使 用相关设施、设备;6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住手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住手供电、
21、住手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住手使用相关设施、设备;7 .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8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 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 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允许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 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22、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管理事故隐患。(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 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 排查整改闭环管理。(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
23、送。(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 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方案。(二十四)对事故隐患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 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
24、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处罚。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6现将某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 位 应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 实到班组和岗位。二、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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