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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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全文【6篇】 第六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治理维护单位、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视治理,建立健全日常监视、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标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工作。省级主管机关对日常监视治理工作中发觉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治理系统上报。 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治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治理、评审员治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力量保持和建立等。 第六十四条
2、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状况纳入日常监视治理,通过政府购置效劳托付第三方专业化效劳机构,对下级治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状况进展抽查,抽查状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五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状况进展核查,不满意原等级要求的,应准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15号)确定。 第六十六条
3、 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中发觉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准时进展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马上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承受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应。 第六十九条 投诉举报第一接报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建议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举报。 第七十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违反承诺,其备案信息
4、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治理维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治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治理维护单位应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附录C)进展记录。 第七十二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按其扣分状况分为AA、A、B、C、D共5个等级,未扣分的为AA;扣1-2分的为A;扣3-8分的为B;扣分9-14分的为C;扣15-19分的为D;信用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单。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计。 第七十三条 部治理维护单位应通过治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一级评价机构、评审员3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
5、总状况,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状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治理维护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评价机构。 省级治理维护单位应通过治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状况。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状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舞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
6、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急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及年度核查状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主管机关和治理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章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篇二 其次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其次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
7、级证明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根据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立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供应所需工作条件,照实供应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治理维护单位举报
8、、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值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依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体系,标准安全生产治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良的长效机制,并承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视。 第一节初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 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立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
9、输企业应通过治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准化建立评价申请表(样式由治理系统供应);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根本状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状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
10、核查不通过的,应准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缘由。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力量缺乏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当地主管机关后,满意以下条件,可启动现场评价。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经受,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力量; (三)评价组应熟识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
11、规和标准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承受企业评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应向企业反应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建议及现场评价结论,形成现场评价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应经企业和评价组签字确认。现场发觉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向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和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评价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在现场评价完毕30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内容可视为到达相关要求;对于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价机构有关建议
12、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评价案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 (二)现场评价通知书(应包含评价时间、评价组成员等); (三)评价方案;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证记录; (五)评价报告,包括现场评价记录、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评价结论及评价等级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评价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案卷进展审核,形成评价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评价资料通过治理系统向治理维护单位报备。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符合颁发评价等级证明的,应报治理维护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应向企业颁发交
13、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评价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价机构应针对复核申请事项组织非原评审员进展逐项复核,复核工作应在承受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应复核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复核结论仍存异议的,可选择其他评价机构申请评价。涉及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不公正和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向相应治理维护单位或主管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证明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附录B),证明应注明类型、类别、等级、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条 治理维护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等级证明、评价报告等资料5个工作日内
14、,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承受社会监视。 其次节换证评价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换证评价,换证完成后,原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证明; (三)企业换证自评报告和企业根本状况、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状况,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治理等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申请换证的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3
15、年且满意以下条件,在原证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可直接向评价机构申请换发同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证明: (一)企业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二)企业未发生一般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B级以上; (五)企业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满意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换证评价及等级证明颁发的流程、范围和方法根据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证明后,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
16、,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第五十二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年度自评报告核查发觉以下问题的,可进展现场核查: (一)自评结论不能满意原有等级要求的; (二)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存在不实,不能真实表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实际状况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场所、范围或主要安全治理团队等; (四)企业未按要求准时向评价机构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相关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举报、投诉; (六)企业主动申请现场复核。 第五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在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年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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