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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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3-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局部通用条款一、词语涵义1 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赐予的涵义: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3)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局部工程的当事人。(4)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托付对本合同实 施监理的当事人。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2
2、)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 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3)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供给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 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供给或由10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 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3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筑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 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 工程。(5)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打算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 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 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 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
4、工设备。(9) 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4 有关工期的词语(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局部工程 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 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治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 其它词语(1) 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供给的用于本合同工程
5、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它场所。(2)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电子邮件等。(3) 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2 语言文字和法律2.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 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消灭模糊不清或不全都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担当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 公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托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公布开工通知。4.3 安排监理人准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安排监理人准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 供给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供给施工用地。4.5 供给局部施工预备工程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担当的施工预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供给承包人使用
7、。4.6 移交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 27.1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托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 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8 供给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供给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推断和推论负责。4.9 准时供给图纸发包人应托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供给应由发包人负责供给的图纸。4.10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 33、35 条和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 统一治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
8、关规定负责统一治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制造必要的条件。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4.13 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视其实施。4.14 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担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9、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担当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 准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准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预备工作。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 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供给 为完本钱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打算和局部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
10、织设计、施工措施打算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牢靠负全部责任。5.6 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 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打算。5.8 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实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工地四周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患病损害。5.10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
11、按第 30 条的规定实行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四周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5.11 避开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 为其他人供给便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四周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供给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供给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假设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打算,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治理和维护;移交后
12、承包人应担当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假设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局部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连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治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担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6 履约担保6.1 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6.2
13、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始终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假设发包 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需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7.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
14、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准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7.3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 监理人的指示(1)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 上述第 73 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马上遵照执行。假设承包人对监理 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争论后可作
15、出修改指示或连续执行原指示的打算,并通知承包人。假设监理人打算连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 在紧急状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 小时内准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 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实行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
16、人的义务和 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打算。六、联络8 联络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打算等是双方联 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商定的地点 和办理签收手续。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 8.1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打算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准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9 图纸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 列入合同的招标
17、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 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展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9.2 施工图纸(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托付监理人供给应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 括工程建筑物的构造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
18、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局部工程建筑物的构造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 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 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假设监理人 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展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 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
19、施工图纸进展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4 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1.2 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9.5 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供给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担当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0 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局部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局部权利,下述状况除外:(1) 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 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 况下,
20、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11 分包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局局部 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 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 监理人同意局局部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 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事项不 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 按第 12.1 款的
21、规定供给劳务。(2) 选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 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 发包人依据工程特别状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状况。承包人可自行打算同意 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假设承包人在投标时承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 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 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假设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 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
22、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治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治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承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视。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对此担当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治理12 承包人的人员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 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 具有技术理论学问和施工阅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 力进呈现场施工治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治理人员。12.2 承包人工程经理(1) 承包人工程经
23、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 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工程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实行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打算实行措施后 24 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 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工程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 承包人指派工程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工程经理易人,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工程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 承包人人员的治理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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