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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现行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J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 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 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
2、社会的共 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 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审议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3、。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 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 啰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 式,反对浪费。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 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
4、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 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 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肖 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 停止侵害、恢复名
5、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 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 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 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履行。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 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
6、消费者 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 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 退货。对包修包换艮的天件商消鹿百要 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二十四条并作修 改)覆四十六条经营者以由丽云提供南品的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 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 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 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 必须支付
7、的合理费用。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 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 责退货。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 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 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 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三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 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 责退货。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8、费用的一倍。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 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 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 下的民事赔偿。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 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 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
10、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A)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 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 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 昭. J、(-)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11、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 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 停止生产销售,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消除危险措施的;(A)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
12、情形。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肖像、隐私等 个人信息 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 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 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13、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14、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 第五十九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 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等有关情况。获九条消费者蕈有自另选布品或者服务的 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
15、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 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 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 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 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 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等有关情况。第九条拓费者摹有自壬选择而品或者服务的 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
16、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 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 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 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 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 第十三条
1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 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 护意识。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重的权利。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 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经营者的义务重十夫条瓦向消费会提或吾服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
18、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 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 护意识。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的权利,享有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得 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月艮务似及扁户 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19、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的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 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 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 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 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 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 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 或者服务的真实信
20、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 益。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一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 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 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
21、馆、商场?机场、车站、影剧院等经营场 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 者,并停止生产销售,采取警示、召回、无害 化处理、销毁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 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 出的必要费用。重三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22、明码标价。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第二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 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 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
23、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 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 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 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 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 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24、平、 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 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 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 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 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 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 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 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
25、起六个 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 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四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 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 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 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 符合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等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 履行更换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对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 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就 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
26、和方式、风 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 说明。石百会不落以格式条薪”甬知、言明、店餐 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 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 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 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 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 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七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 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 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 务的
27、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 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 必要的信息。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 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 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 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款。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 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 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28、,并经消 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 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 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 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 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 /总、O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
29、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 要求。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工作。第二十条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 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 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 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 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 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30、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向O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 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 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 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发
31、现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 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 生产销售,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 毁等消除危险的措施。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 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 法犯罪行为。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者提起诉讼。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 件的消费者权
32、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 监督、检杳;(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 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 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
33、量问题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 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高消 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 监督、检查;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 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 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 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 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 的,可以提请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34、;(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 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 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 品和服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 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
35、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 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 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 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 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 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 营利性服务,不得以任
36、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 品和服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 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 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7、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 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 其要求赔偿,也可
38、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 赔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 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 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 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追偿。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 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 赔偿。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9、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 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 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 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 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 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 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 任。第四十四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 部门予
40、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 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 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 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 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者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 法律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41、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 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 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第四十六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42、益的行 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 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A)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43、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 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 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 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 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A)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 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 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 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