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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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理由和修改说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制定本细则。原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 规定已删除。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的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 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 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
2、会团体及其他单 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 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企业”的表述,涵盖了 所有经济性质或称注册类型 的企业。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了啤酒 和黄酒重量与容量的换算数 额。将2006年政策调整成品油 新增的5个子目列入细则,进 一步强化法律依据。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 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二1388升四、柴油1吨二1176升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 换算标准如下:(一)黄酒1吨= 962升(二)啤酒1吨=
3、 988升(三)汽油 1吨= 1388升(四)柴油 1吨= 1176升(五)航空煤油1吨二1246升(六)石脑油1吨二1385升(七)溶剂油1吨=1282升(八)润滑油1吨=1126升(九)燃料油1吨二1015升外汇结算销售额,外汇与 人民币的折合方式做了改变。 “结算的当天”与“销售额发 生的当天“有交叉,有相同也 有不同。有待我们进一步学习。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 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 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 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 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 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 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
4、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 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 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 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 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 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 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 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 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 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 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 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表述方式略有改变。计算
5、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 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 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第十三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 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 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 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 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 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 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 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 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 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 率)。第十三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 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
6、否单独计价 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 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 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 消赛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 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 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列举价外费用项目由原来 的12增加到17项,但修订前 后都有“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的文字表述,价外 费用均按规定征税的原则没有 改变。但新增(或明确)了 3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 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 均
7、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 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 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 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 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 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 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 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
8、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项不征税的项目,需要在工作 中甄别。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 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 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 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 税。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 运输费用: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 给购买方的;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 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 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 的政府性基
9、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增加了表述,但自产自用 的应税消费品的范围没有改 变。第十五条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 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 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 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 理由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印制的财政票据;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 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 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
10、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 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 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 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 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 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 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 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 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 产成本。第十六条
11、条例第七条所称成 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 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利 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 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 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 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 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 成本,是指委
12、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 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 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 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 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 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 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 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 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 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说的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 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 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 限规定如下:一、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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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消费税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修改 前后 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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