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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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学习第一部分试点概况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 .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 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2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 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 征税。3 .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 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
2、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 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 .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 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 .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 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 .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
3、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6%税率。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 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 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三档调整为五档,是 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二征收率(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征收率为3%o(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4、,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o例如: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四)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 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 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5、2 .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 用税率。混业纳税人核算的基本原则。如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费。例如: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销售煤炭并负责送货上门,收取煤炭销售额10000元、运 费500元,若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则其收取的运费适用 1K的税率;否则,全额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第五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方法此次“营改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一)一般计
6、税方法1、概念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如: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 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 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该纳税人 2012 年 9 月应纳税额=111+ (1 + 11%) X 11%-
7、10X 17%-20X 17%50X 11% = 11-1. 73. 45. 5=0. 4 万元。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 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 所使用的税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在试点实施之
8、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3)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9、。3、需把握的要点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 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对部分特殊 规定的行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意味同一纳税人,可以一般纳税人 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状态同时并存。也就是说这户企业仍然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1)分配的政策依据。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第三条第一款:税收收入 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10、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 收入仍归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二是营改增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有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 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X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X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 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
11、税专用发票 注明增值税150万元。应纳增值税= 1000X17% + 200X6% 150 = 32 (万元)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 (170 + 12) =6.59%,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X6. 59%=2. 11 (万元)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 322. 11=29.89 (万元)(二)简易计税方法1、概念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 交通、出租车)
12、、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 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 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 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 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 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3、的通知(文市发2008) 51号)的规 定执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 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o.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 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
14、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 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 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 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接受方相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小规模纳税 人未相应取得通知单的,或者未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的,均不得扣减当期销售 额。4、需把握的要点.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 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
15、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 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实行一般计税方 法。(三)扣缴税款的计算1、一般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X税率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 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扣缴
16、税额的范围内。 .税额计算: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 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 值税税额。2、特殊规定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 值税。3、需把握的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除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按照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是征收率)。另外, 在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方面,不区分试点纳税人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
17、般纳税人或者小规 模纳税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 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一)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范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 额也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但是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收取的价款中不包 含增值税款,因而销售额中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关
18、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 做了较详尽的列举,例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试点实施办法只对价 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 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例如: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 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2、外币销售额折算的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
19、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两项要求: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 但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3、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 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售 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20、票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折扣方式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 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 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 从价款中减除。(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1、混业经营的规定概念所谓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
21、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处理原则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 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营的规定概念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 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 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处
22、理方法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 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 额。3、混合销售的规定概念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方法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 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 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4、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混
23、业经营:纳税人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混合销售:纳税人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这里所 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兼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5、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确定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规定了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 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或者发生视 同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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