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卫生部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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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当处置医疗质量安全大事, 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缘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大事。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报告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报告治理工
2、作。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其次章 报告要求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第六条 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大事:造成 2 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一造成 2 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3能障碍;二造成 3 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
3、大医疗质量安全大事: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大事信息报告工作供给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 、 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医疗质量安全大事的报告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医疗机构应当自大事觉察之日起 15 日内, 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医疗机构应当自大事觉察之时起 12 小时
4、内, 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医疗机构应当自大事觉察之时起2 小时内, 上报有关信息。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时,应当依据本规定报告:一日常治理中觉察医疗质量安全大事的;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大事的状况。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大事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进展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大事: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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