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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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工作人员安康治理制度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安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安康标准的,方可参与相应的辐射工作。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安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安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展职业安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展离岗前的职业安康检查。4、对参与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耀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准时组织安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依据归家有关标准进展医学随访观看。5、从事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安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2、以下简称职业安康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6、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完毕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职业安康检查报告送达辐射工作单位。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安康检查报告负责。7、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觉察有可能额因辐射性因素导致安康损害的,应当通知辐射工作单位,并准时告知辐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觉察疑似执业性辐射疾病病人应当通知辐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辐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8、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安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照实告知辐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辐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安康检查
3、中觉察不宜连续从事辐射工作的 人员,应当准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看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安排。9、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耀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应避开承受职业性内照耀。10、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安康监护档案。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耀接触史;二历史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看等安康资料。11、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安康监护档案。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照实、无偿供给。12、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安康检查、职业
4、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看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担当。13、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治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14、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5、在国家统一的规定的休假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24 周。享受寒暑假的辐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辐射工作满 20 年的在岗辐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安康疗养。其次篇:辐射工作人员安康治理监护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安康治理监护制度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安康检查,复核辐射工作人员安康标准的,方可参与相应的辐射工作。2、辐射工作单位不得
5、安排未经职业安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安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3、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展职业安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4、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展离岗前的职业安康检查。5、对参与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耀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准时组织安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展医学随访观看。6、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完毕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职业安康检查报告送达辐射工作单位。7、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出去的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事实, 并对职业安康检查报告负责。8、职业
6、安康检查机构觉察有可能因辐射性因素导致安康损害的, 应当通知辐射工作单位,并准时告知辐射工作人员本人。9、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觉察疑似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辐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辐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0、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安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照实告知辐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案。11、辐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安康检查中觉察不宜连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准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看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安排。12、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耀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
7、间应避开承受职业性内照耀。13、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安康监护档案。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耀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看等安康资料;14、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安康监护档案。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照实、无偿供给。15、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安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担当。16、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治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三篇:辐射工作人员资质治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治理1、认真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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