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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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 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 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 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
2、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 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二、选址建设符合市水土保 持规划,县(区)水土保持规划;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合理,监测内容 方法得当。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办结链接: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第二款基本水文监测 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条件: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 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
3、测资料提供服务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水利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水 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原则上由水库、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人民政府的防汛 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2007-03-29第十五条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 锚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条件: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浙江
4、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浙防指2017) 6号):第二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重要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组织编制安全应急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防指批准, 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审查;依据: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01-01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 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
5、理权限,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件:(一)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二)水库大坝完成注册登记(备案)。(三)完成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论证报告的编制。(四)已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功能调整审查;依据: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01-01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 能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并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
6、施。条件:(一)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二)水库大坝完成注册登记(备案)。(三)完成水库功能调整论证报告的编制。(四)已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大坝、水闸和堤防(含备堤备塘)等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3-07-01 第十条第一款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 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 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三)报废
7、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四) 其它有关材料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01-0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 库大坝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第二款 对危险 坝、病坝,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 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 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 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指令: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申请降等:1 .因规
8、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 2017)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2 .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17)规定 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3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 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4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17)规定 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 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9、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 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 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7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申请报废:1 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 发利用价值的。2 .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3 .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
10、,无恢复利用价值的。5 .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6 .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7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三)水闸降等或报废参照水库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闸,可申请降等:1 .水闸安全鉴定结论为四类闸。2 .水闸所在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调整,经批准后,水闸规划规模 低于原设计的,且涉及水闸等别变化的。3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闸功能萎缩已 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4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
11、52 2017)规定 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 和发挥相应效益的。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闸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 致使水闸自建闸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6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闸原等别经济上不合 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7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闸,可申请报废:1 .水闸所在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对原功能基本 丧失且无其他利用价值的水闸应当予以报废。
12、2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3 .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4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五)海塘、堤防(备堤备塘)因新建替代水利工程、水系变化等原因失去原有防洪防潮 功能,经专题论证后,可以申请海塘、堤防(备堤备塘)降等或报废。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定;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02-16第三 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 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
13、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 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 格执行调度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08-29第 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 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第二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 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07-09第十三条第一款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 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
14、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03-22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 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 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 或者限制蓄水措施
15、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 指令:(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 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三)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监督实施。水闸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水闸的限制运行指令,参照前 两款规定执行。条件:(一)工程管理单位已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二)大型水库和影响范围跨设区市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重要江河上对流域防洪关系 重大的水电站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经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水行政
16、主管部 门批准;其中新安江、富春江两座水电站直接上报批准。其他中型水库,经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本级直管水利工程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以及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市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程序:受理-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大坝注册(备案)登记;依据:国家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1995-12-28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及 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第二款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
17、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 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 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 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 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 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 工作。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03-22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 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条件:符合法律规
18、定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核定;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1991-07-09第十三条第一款 水 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 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03-2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 行水库的调度运用。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
19、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 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 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 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 指令:(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 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三)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监督实施。水闸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水闸
20、的限制运行指令,参照前 两款规定执行。条件:(一)工程管理单位已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二)大型水库和影响范围跨设区市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重要江河上对流域防洪关系 重大的水电站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经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其中新安江、富春江两座水电站直接上报批准。其他中型水库,经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本级直管水利工程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以及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市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
21、事项:水闸注册(备案)登记;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水利部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 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 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 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桥梁、码头和
22、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 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
23、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 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 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4、审批,将水土保持 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二、选址建设符合市水土保 持规划,县(区)水土保持规划;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合理,监测内容 方法得当。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办结链接: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 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 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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