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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年 月 日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 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 3项目经理按发包
2、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 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 务。7.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3、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 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 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
4、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
5、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 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 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
6、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 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 认也不提出书面
7、意见的,视为同意。10.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11.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 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 的理由和要
8、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 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 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
9、面形 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 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 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
10、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3.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口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
11、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 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 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
12、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 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 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
13、人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 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 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 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14、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 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 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 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 在试车记录上
15、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 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
16、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 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 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 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7、。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 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 他们的安全负责。20. 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 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18、 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 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 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 的安全负责。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 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 备的
19、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 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 用。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 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 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 施。防护措施费由
20、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 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1、。26、合同价款约定1.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 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 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
22、。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 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 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 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 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 2承包人应当在27.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
23、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 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 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7.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 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 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 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
24、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 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 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并承担违约责任。28. 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 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o29、已完工程量确认28.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
25、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 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 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 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0.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 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 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 2在确认
26、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 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 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 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 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 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3
27、1.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 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 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
28、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 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不包括的工程范围: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
29、丢失损坏由发包人 负责。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 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 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 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30、)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 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2.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31、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4.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 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5.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
32、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 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
33、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 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 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 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
34、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 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 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 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35.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 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 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
35、5. 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35.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 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费用。36.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14
36、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 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1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条款36. 1款至36. 4款办理。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37、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 行使用时一,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 竣工总结算。37. 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 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 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 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 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
38、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 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 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 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 促后14天
39、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 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 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 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 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40、,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38.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 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 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 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41、38.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8. 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
42、延延误 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 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40.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 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和计算方法。39. 3 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43、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3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40.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 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
44、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 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 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1.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 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 条款内约
45、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6、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 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 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 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
47、自然灾 害。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 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 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 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 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44、保险1.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 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 .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