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处理合同汇编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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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关处理合同汇编篇处理合同 篇1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肯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吵,起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依据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
2、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担当,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另一种看法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运用他人的财产上增加附属物,财产全部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全部人;造成财产全部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全部权归王某,而房屋的全部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行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全部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全部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别。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根据民法主物全部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全部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定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
4、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意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旧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行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全部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看法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冲突,但是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
5、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恳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看法,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允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处理合同 篇2案情简介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觉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酬劳,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
6、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立刻走人。小程非常生气,要求公司支付当时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时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酬劳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办案思路及心得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
7、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担当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假如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
8、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肯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裁判结果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受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牵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依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干脆、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状况也特别普遍。假如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
9、难题。因此提示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假如发觉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处理合同 篇3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那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吗?还是其他什么。有关内容请阅读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这种情形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吗?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10、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终止的才有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
11、止,那么结合上面规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此,许多劳动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退休了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行能从一家企业始终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
12、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假如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原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
13、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合同 篇4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合同,它有利于保障双方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生活中出现了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的了解吧。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缘由,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供应肯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接着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缘由,并审查劳
14、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状况,导致用人单位误会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定,应当予以维持。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状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
15、方法进行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缘由,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劝服教化,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
16、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爱护。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确定。对于用人单位擅自确定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变更确定,复原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
17、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详细变更事项。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恳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根据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值要求。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依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根据依据
18、生产、工作须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状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恳求。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爱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吵,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依据。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过失
19、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稍微违纪未进行教化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假如一方有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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