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老消费税实施细则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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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顶尖财务与金融培训品牌诊o/der)Finance新老消费税实施细则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原细则(黑体字部分为被修改的内容)修订后的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 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 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内“,是
2、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 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 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 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 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 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 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 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 释执行。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 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 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 率征税,每大箱
3、销售价格在780元(含) 以下的,按照乙类卷烟税率征税。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 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 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 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 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 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 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4、品,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 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 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 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 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 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 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 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 品,不论纳税人在财
5、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 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 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 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 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 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 收手续的当天。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
6、方式的,其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 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购买方取得货币、货 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 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 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 的实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 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 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 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
7、分辅助 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 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 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 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 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 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 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 回后缴纳消费税。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 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
8、 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 税消费品的当天;2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 税消费品的当天;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4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 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 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 移送
9、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 进口的当天。第九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 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 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 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 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九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 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 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
10、消费品的,为纳税人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 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 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如下:一、啤酒 1吨=9 8 8升二、黄酒 1吨=9 6 2升三、汽油 1吨=1 3 8 8升四、柴油 1吨=1 1 7 6升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 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黄酒 1吨=962升(二)啤酒 1吨=988升(三)汽油 1吨= 1388升(四)柴油 1吨= 1176升(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六)石脑油1吨=1385升(七)溶剂油1吨=1282升(八)润滑油1吨=1126升(
11、九)燃料油1吨=1015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 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 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 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 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 更。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 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 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 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 变更。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 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 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 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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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消费税 实施细则 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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