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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 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农业银行稳健、审慎经 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 信贷管控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 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是指农业银行对非自然人客 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可循 环使用信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核定,也包括 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 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第三条概念释义
2、:(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业务受理、调查、 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控等各项授信业 务活动。(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农业银行参与授 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 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授信后管控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三)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 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四)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 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针对授信客 的方式。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 断及调查结论负责。
3、第十六条 调查合适的内容。授信调查合适的内容应涵 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 务情况。(一)授信申请人调查。1、主体合法性调查。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主要调查申请 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 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控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 了合适的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 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 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 股东
4、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 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 营范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 表人及主要股东、管控人员的品行、业绩、相关能力、信誉 等。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调查。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 分析,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农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 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对授信申请人与农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 括基本账户是否开在农业银
5、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 中间业务是否通过农业银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 理的水平及是否与农业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 是否与农业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是否配合农业银行 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客户对农业银行的 综合回报率。4、非财务因素调查。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 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 变化趋势;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 景、竞争优势等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相关需求变化 相适应、生产相关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 一
6、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 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稳 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 计划是否合理等。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主要包括:(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 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 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式方法的延续性、适 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2)财务调查与分析。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 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财 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
7、进行核对; 对客户长、短期偿债相关能力、营运相关能力、收益相关能 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 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 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 过度担保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度分 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及可行性进行认定。6、对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调查工作人员除按 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客户主要关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记录、信 用状况;(2)集团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有无核心竞争力
8、,跨行 业经营对其融资相关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有无构成实质性 影响;(3)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内部管控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严重的少数人控制、操纵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相关问 题;(4)关联交易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进行 虚增资产、降低负债和夸大经营业绩以骗取、套取银行信用, 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增负债、抽逃利润以悬空、 逃废银行债务行为;(5)对外投资比例是否过高,是否对集团主营业务发 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失利对集团本级经营的 影响能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6)对外担保是否过于频繁,是否存在超相关能力对 外担保现象;(7)是否存在信用过度集中风险,农业银行信用在整
9、个集团对外融资构成中是否占据过高比重;(8)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包括集团客户及关联企 业的核心资产是否主要在农业银行落实担保,由关联企业提 供保证担保的信用比重是否过高,在农业银行信用中采用有 效资产担保的份额是否与农业银行信用在客户整个银行信 用中的比重相匹配等;(9)与农业银行合作意愿是否较好,是否愿配合银行 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必要的授信管控。(二)担保调查。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相关能力。参照本 条第(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合适的内容对保证人担保 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相关能力、保证人 资信状况、经营相关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 情况、保证人
10、是否超相关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 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主要包括 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 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 续;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 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抵(质)押资产是否易于变 现;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无出租,是否重复抵押,以在 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 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三)授信用途调查。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 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 营
11、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 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相关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 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本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 无真实交易背景等。(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 收入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 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 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本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第十七条 建立同业间客户信息沟通机制。通过银行同 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大型客户或
12、本次项目积极 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贷款方 式,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 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第十八条授信分析与论证。调查过程中及调查活动基 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合适的内容 与事项:(一)合规性认定,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 合法合规;授信本次项目的各种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授信申 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 各项要求;(二)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 户是否符合农业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是否存在过
13、度授信的 现象、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农业银行授信; 是否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三)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授信风险,是否落实了 或能够落实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四)授信预期综合效益分析,授信收益是否能够有效 覆盖该笔授信业务可能的风险损失。第十九条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或 授信调查表。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合适的内容:(一)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 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 的原因;(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 方式,经
14、营范围,经营管控者素质,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况;(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 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四)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 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 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价;(五)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授信的用途、 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本 次项目的基本情况、相关技术先进性及适用性、资金落实情 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六)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相关能力分析;(七)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A)综合效益分析;(九)结论。是否同意办
15、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 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 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管控要求等提出 意见和建议。授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授信调查表的格式由总行或授权一级分行根据具体授 信业务特点制定。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以下 行无权制定授信调查表格式。第二十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 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客 户部门和信贷管控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 料进行补充时,补充资料应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 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
16、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 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经行长同意,信贷管控部门可以 会同客户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调查。重大事项包括:(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三)客户的财务收支相关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八)其他。第四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按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 查职责。各级行应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
17、 公正的发表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客户部 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 策、农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 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 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 依据。第二十三条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主要合适的 内容包括:(一)授信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是 否齐备;(二)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 序和方式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维漏,调查 合适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
18、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三)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授信用途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制度;(四)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通过财务分析 与非财务分析,评价与授信业务相关的行业风险、政策风险、 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可能的操作风险,并提 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五)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授 信的现象;(六)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保证人是否具 备代偿相关能力;抵质押是否合法、足值、易于变现;(七)授信业务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风险、 收益、市场竞争、资金成本和管控成本等因素;(八)综合效益分析。第二十四条有下
19、列情况之一的,审查部门可要求客户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或补充有关资料:(一)调查方式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基本 信贷资料或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的;(二)存在主要调查合适的内容事实不清或评估调查分 析认证过程存在明显缺陷的;(三)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四)调查报告主要合适的内容不全或未形成明确调查 结论的;(五)未明确调查责任人的;(六)其他。第二十五条信贷管控部门审查过程中或贷审会审议 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实地核查调查资料真实性的,经行长同意 后,可派人独立或与客户部门一起到客户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授信审查报 告或填制审查表,形成授信审查意见。
20、授信审查报告应包括 以下主要合适的内容:(一)客户(本次项目)基本情况。(二)客户在各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三)客户经营管控、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四)担保分析。(五)授信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包括客户(本次项目) 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 担保风险、定价风险等,判断客户整体风险是否控制在我行 可接受的水平内、是否符合我行的风险战略,并提出具体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六)授信业务的效益性评价,包括直接效益及间接效 益。(七)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控要求。提出明确的 审查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包 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币
21、种、金 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五级分类形 态和限制性条款、管控要求等。授信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第五章授信审议尽职要求第二十七条 授信审议的目的和任务是通过对授信业 务集体评议和论证,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授信业务风险与 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应为贷审会委员独立履行审议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贷审会委员客 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各级行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业务精通、风险意识强、 议事相关能力强、责任心强的贷审会委员,并定期对贷审会 委员进行业务相关能力和职业素养培训。第二十九条贷
22、审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贷审会。贷审会 办公室应提前将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各贷审会委员,与会委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 意见和建议。(五)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 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 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六)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 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 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A)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
23、实施人员按 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 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九)本指引所称授信后管控,是指从事授信后管控的 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 理。(十)本指引所称相关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 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相关能力出现明显相关问 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十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是指农业银行授 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 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第四条各级行信贷管控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控部门。总行信贷管控部门负责统一管控、制定和修订授信政策 制度,拟定全行授信风险战略规
24、划;一级分行及以下信贷管 控部门在上级行信贷管控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授信风险管控员应提前阅知审议事项。第三十条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贷审 会副主任委员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引导性发言。与会委员应 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发表意见,充分揭示授信事项存在 的风险和相关问题,论证规避和化解授信风险的可能性,切 实履行职责。贷审会记录人员应真实、完整地记录委员发言 合适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与会委员应在贷审会审议的基础上,客观 评价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并按程序公正投票。第三十二条.贷审会委员及参会工作人员对贷审会审 议过程中的委员发言、投票过程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客户 及其它部门和人员透露。第三十三条非
25、出于正常工作需要,贷审会委员不得与 被审议授信业务的客户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审议职责 的私下接触。第六章授信审批尽职要求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第三十五条授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 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第三十六条授信审批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一)授信活动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规 定;(二)授信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三)授信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四)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授信程序;(五)授信事项已经必要的民主评议和专家咨询;(六)授信各环节责任人明确。第三十七条对
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不 得审批授信:(一)授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本次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从事股票、期货、金融 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 策、制度规定的本次项目。第三十八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下列有效文件之 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 授权批准的,不得批准授信;出于竞争需要也可将完整的合 法性手续作为审批的限制性条件要求在放款前必须全部落 实:(一)本次项目批准文件(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有权 部门的核准或备
27、案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授信审批人应根据自身权限客观、公正、 独立决策,明确签署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第七章授信实施尽职要求第四十条 授信实施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报备否决的授信,不得实施。授信业务实施环节主要任务是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 核对印鉴与发放信用等。第四十二条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授信业务,在签订授信业务相关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 作为发放信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
28、全部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第四十三条授信实施人员在落实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及报备结果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包括担 保合同)。授信实施人员必须认真、规范填写相关授信业务 合同文本,合同空白处须划线,修改处须相关方加盖公章确 认。授信业务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标准 类合同文本。使用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或对标准类合同文本 条款进行修改的,须按我行合同管控及法律审查有关规定报 有权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同意。合同等法律文件签署前,法律审查部门或岗位应按规定 进行法律审查,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 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及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
29、确认,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规范,且合同条款充分体现 了审批合适的内容及管控要求。授信合同原则上应由管控行或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行长、客户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签订时授信实施人员 应核实客户有权签字人身份的真实性,并要求客户有权签字 人当面签订合同。第四十四条 落实抵、质押担保手续。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必须由授信实施人员(原则上应为双人)亲自到相关登 记部门(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交通局、专利局等)办理。他项权利证明由授信实施人员(原则上应为双人)亲自 到相关登记部门领取。授信实施人员须在他项权利证明和其 他相关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相 符”。第四十五条落实财产保险手续。
30、按规定需要对抵、质押物或企业财产办理保险,且农业银行为唯一抵押权人的,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农业银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农业 银行授信余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农业银行的相应授信业务 期限。授信实施人员应按规定到保险公司核查保险单的真实 性。第四十六条授信审批或实施后,授信依据发生变化、授信合适的内容或条件变更,应依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 约定重新决策、变更授信。授信依据的主要要素(如受信主体变更、重组、经营市 场环境、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授信合适的内容或条件(如授信金额、期限、价格、担保等)发生变 更,应按规定报原审批行重新决策;未经原审批行批准,不 得实施或继续实施授信。第八章
31、授信后管控尽职要求第四十七条授信后管控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持续监测、检查、风险分析等手段,及时识别、计量、提示并处理 授信风险,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化解或降低授信风险的目的。授信后管控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强贷后管控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执行。第四十八条授信后管控经办人员主要包括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各级行按规定对本级行重点管控客户及本级行经营管控的客户指定客户经理或成立客户经理组;对本级行 重点管控客户、本级行经营管控的客户指定风险经理。第四十九条管控行应按规定将跨区域集团性客户、相关系统性客户、行业龙头客户、管控行客户部门直接营销的 客户等确定为本行重点管控客
32、户,并及时公布重点管控客户 名单。对重点管控客户,管控行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客户 经理组,制定授信后管控整体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营 行对本级行经营的客户也应实行分层次管控,根据客户规模、 授信额度等因素区分类别配备相应级别的客户经理、风险经 理,制定差别化的贷后管控措施。第五十条 客户经理的主要工作手段包括账户监管、贷 后检查、信用等级复测、贷款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及处理、 定期报告等。风险经理的主要工作手段包括在线监控、贷后 管控检查、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并发布风险分析报告、及时预 警、定期报告等;必要时,风险经理可以延伸到客户进行现 场检查。第五十一条.授信后经营管控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
33、维护信贷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 时性。第五十二条授信工作人员应按照农业银行信贷档案 管控的有关规定归集、整理、保管、移交授信业务档案。第五十三条 客户经理实施贷后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 非现场检查为辅;风险经理授信后客户管控以非现场监控为 主,必要时可按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授信后客户管控应重点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一)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用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信贷资金,详细记录资金的流向、金额、划付日期、用 途,以及信贷资金的划付去向与合同约定用途是否一致等。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将信贷资金用于股票、期 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对固定资产贷款及审批意
34、见明确要求监控资金用途的 授信,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二)用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股东变化情 况、高级管控层变化情况、高层管控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变 化情况、还款意愿和保证人担保意愿变化情况等。(三)用信人及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了解用信人及保 证人经营策略变化情况,生产相关技术、生产相关能力及原 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 纠纷,与供应商和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等。(四)用信人及保证人财务状况。核实财务资料的真实 性,分析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 利润的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在金融机构融资总 量(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
35、务)的变化情况以 及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以及企业资产 对外抵押情况等。(五)抵(质)押物情况。检查抵(质)押物价值变化 情况,抵(质)押法律风险变化情况(如是否被查封等), 抵(质)押物变现相关能力变化情况。(六)外部媒体对企业的有关报道。第五十四条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主要风 险预警信号见附件2),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和建议。一般预警信号由经营行按规定及时处理;三个月未解除 或预计三个月不能解除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及时报告重点 管控行及原审批行,由重点管控行、原审批行(原则上由两 者中最高一级管控行牵头处理)按规定及时
36、组织研究制定并 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风险预警处理措施一般包括:(一)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 银行债务等客户主观故意造成的违约预警信号,应立即采取 措施制止、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预警信号未解除 前,不得发放新信用。(二)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 还款相关能力事件的,客户经理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因素,应列入重点观察 名单实施专项监控。预警信号解除后经经营行行长同意转入 正常客户管控;如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最终造成授 信风险加大,应立即停止发放新信用,并采取调整授信等风 险控制措施。对非临时性、季节性
37、因素造成授信风险加大的,应立即 停止发放新信用,并采取调整授信等风险控制措施。(三)对担保人相关能力明显下降或抵(质)押物价值 严重贬损的,应要求客户提供补充担保,客户未补充提供担 保的,采取调整授信等措施控制风险,且不得发放新信用。授信调整主要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用信人提前还 款,并决定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相关问题授信。 经营行或管控行应按规定根据客户偿还相关能力和现金流 量情况,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第五十五条 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出现同 时符合以下特征的重大风险信号有关行应视情况采取电话、 电传、传真等方式于当日或次日报告总行有关部门(总行重 点管控客户报总行相关客
38、户部门,非总行重点管控客户报总 行信贷管控部门),对于跨地区、跨行的集团性客户,总行 要将重大风险信号第一时间通知与该集团客户有信贷关系 的分行。同时由总行客户部门或信贷管控部门视情况确定并 指导相关行落实风险应急处理措施,牵头组织资产风险管控 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及有关行组成风险处理小组具体负责 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 损失;其中预计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风险敞口在10亿元以 上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关行行长可越级直接报告总行相 关部门或行长,总行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行长及 行长。(一)风险敞口(实际用信余额减农业银行可全额收回 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余额)在5亿
39、元以上(含);(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造成严 重不利影响,导致农业银行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且极有 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1、客户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分立、 合作、重组等重大体制变更;2、客户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客户的核心管 控人员(主要指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突然死亡、失踪或涉及重大人事变动;3、客户涉入重大诉讼、案件、违规事项或客户实际控制 人或核心管控人员卷入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4、政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6、抵质押资产灭失、重大物理毁损、经济价值下降或出现法律瑕疵(如被有关机关
40、查封、冻结)等,使其代偿相关 能力遭受严重削弱并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第二 还款来源,或者担保人丧失担保相关能力或担保相关能力严 重削弱;7、投资本次项目无法顺利完工或与预期目标有重大差距;8、市场上出现对客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传言;9、客户出现恶意逃废债行为;10、发生自然、社会、卫生等重大不利突发事件等。第五十六条 对相关问题授信一般应采取以下处理措 施:(一)及时确认实际用信余额;(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和相关问题授 信管控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 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 应对未实施的授信实行额度专
41、户管控,未经原审批行批准, 不得使用;(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落 实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五)要求俣证人履行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相关问题授信客户的 账户以减少损失;采取保全措施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五十七条各级行授信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中国农 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控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已发生 工作。逐步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控体制。有条件的行可以实行 信贷风险经理派驻制,由上级行直接向下级行派驻负责授信 审查或授信后管控的信贷风险经理,增强授信风险垂直管控 相关能力。第五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
42、经 济金融法规和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控相关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相关能 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 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 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 保贷款。第六条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和经办 责任人制度。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控各环节的有 权决策人为授信工作各环节主责任人,对出具的授信意见及 本环节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授 信经办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第二章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式方法第七条 授信工作
43、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 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 (含集团性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 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控。第八条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客户申请与受理一授信调查(评估)一授信审查一授信审议与审批一(报备)T授信业务进行及时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全面、及时地反 映信贷资产质量。第九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在信贷管控部门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岗位,负责组织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 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支行可不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岗位,由 二级分行授信尽职评价人员履行相应职责。从事授信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
44、法律、财 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按照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 开展工作。第五十九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对授信业务各环节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调查;(二)对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评价;(三)对授信风险责任进行确认;(四)提出完善授信工作尽职合适的内容和尽职要求的 意见和建议;(五)及时报告尽职评价情况;(六)对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十条授信业务尽职评价可采取非现场或现场的 方式进行,如信贷管控相关系统监控、信贷档案调阅、与授 信业务工作人员座谈、与客户或外部人员座谈、问卷调查等。 授信尽职评价可与农业银行现有的各类信贷检查、自律监管、 审计和相关问题
45、授信处理结合进行。第六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每年至少要组织 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尽职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和综合评价。第六十二条 对授信调查人员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一)是否按照农业银行信贷政策指引开拓市场,是否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本次项目 等)受理业务申请。(二)是否核实客户及保证人基本资料、业务资料的真 实、完整、有效性,客户档案是否完整。(三)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了实地 调查。(四)是否对客户授信用途、第一还款来源以及抵(质) 押物、保证人进行尽职调查分析。(五)除客户整体评价以外,是否根据不同行业、业务 品种特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六)是否提
46、出了明确调查意见,调查工作底稿、授信 业务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表格是否真实、准确、合适的内容 全面,有无虚假记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第六十三条 对授信审查人员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一)是否按照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 性、有效性、真实性及运作程序合规性进行了合理的分析与 判断。(二)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 复核及分析;是否按照规定对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财务、非 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信贷客户和不同信贷产品的特 殊性进行深入分析,有效识别行业、产品风险。(四)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五)对未达到农业银行相关信
47、贷政策要求的授信业务, 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六)是否在信贷审查报告及相关审查表充分揭示风险 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审查意见, 分析评价合适的内容能否有力支持审查结论。第六十四条 对授信审议人员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一)贷审会委员是否按时参加贷审会,如不能参加是 否向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时报告并及时通 知贷审会办公室。(二)贷审会委员是否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发表审 议意见,对授信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 施。(三)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 是否在贷审会上进行引导性发言。第六十五条 对授信审批人员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一)是否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二)在业务决策中是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三)是否按照农业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业务审批。(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相关规定审 批授信业务。第六十六条 对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一)是否在签订合同前落实授信业务限制性条件,或 将限制性条件作为用信条件明确列入合同条款。(二)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非制式文 本或修改制式文本的条款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三)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有效的信贷合同及相关合 同。是否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审验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 签字人身份及授权等相关信息。(四)是否落实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手续。(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