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订立合同范文集合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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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订立合同范文集合八篇订立合同 篇1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2、裁机构不得撤销。“民通看法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3、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假如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关的问题,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人士进行询问。现在大家了解到了关于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了吗?当您遇见这样的事故纠纷,您更须要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供应法律帮助。为您供应最优
4、秀的律师解决您的全部疑问。订立合同 篇2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需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需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状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
5、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其次,要约内容必需明确、详细、确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需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准确知道要约的内容,确定是否接受要约。第三,要约必需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需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须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状况下,假如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需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状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要
6、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打算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情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详细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
7、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干脆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假如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白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赐予酬劳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详细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
8、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须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订立合同 篇3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别性确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别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基于劳
9、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预设为三种可能状况:其一,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同时发生。其二,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劳动合同并没有订立。其三,劳动合同已订立,但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为此,正确识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有助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其适用。一、“志向模式”与“现实模式”的一般法律识别从通常意义上讲,上述第一种状况可谓“志向模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用工”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为此,上述其次、第三种状况可谓“现实模式”,即先建立劳动关系(指用工发生)后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或者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对于
10、上述其次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其次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固定劳动合同之证据功效,劳动合同法又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中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看,上述条文可促运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者权益救济看,上述条
11、文明确为劳动者指明白法律救济的路径;从行政执法效率看,上述条文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供应了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先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无论从法律责任讲还是从稳定劳动关系讲,立法者都是着眼于追求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为,这不仅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客观要求,而且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实际须要。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谓先订立劳动合同(指
12、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之情形。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律适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从语意上说明或者理解此条款是简单的,即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有区分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推断依据,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劳动”为推断依据。对此等状况识别有两种途径:其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这种情形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
13、供应劳动。这种情形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特别法律识别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之情形。劳动合同法并未就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将干脆影响法律的适用。(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基于客观缘由,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病故或者须要住院治疗(包括劳动者全部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要求的劳动行为实力),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客观缘由不能履行劳动合
14、同约定的工作,如劳动者须要照看家庭、须要在国内学习或者出国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例如,用人单位因市场经营改变,在原有员工已满意的状况下招用新劳动者实属不必要。又如,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已依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等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客观不能”,且非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客观缘由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应担当法律责任。基于主观缘由,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因其他单位赐予的条件优越而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说劳
15、动者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已招用了其他劳动者,或者说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主观不能”,且是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主观缘由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担当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性质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从条文本身说明或者理解,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推断依
16、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样(即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已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形式要件),劳动合同就生效。须要说明的是,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则属于法律评价,即劳动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是,合同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订立后,即使劳动用工未发生,该劳动合同已不是一个处于“事实状态”的劳动合同,而是一个处于“法律状态”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解决。(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解除或者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
17、条、39条、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劳动合同处于“实际履行状态”为发生依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已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正在从事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合同解除。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只能适用协商解除,不行能适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可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解除。须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针对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另外,法定解除仅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8、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从时间角度看,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和履行期满的终止三种状态。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发生的几种特别情形正如前文所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的特别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应如何处理,是一个非常麻烦而又现实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第一,劳动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属于此种假设的
19、情形有:其一,劳动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损害事故。其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工作受到的损害事故。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第15条第(二)项规定为依据,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视同工伤。须要说明的是,上述职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可定性为“准劳动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依据。至于其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值得留意的是,假如劳动者在第一次上班途
20、中受到的损害不是机动车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恳求权依据就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民法通则或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次种情形而言,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劳动者因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工作受到的损害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则应依不怜悯形而定:其一,假如劳动者连续不间断地执行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应视为劳动用工提前发生,在此情形下发生的损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二,假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工作,是基于托付
21、代理产生,那么,由此发生的他人侵权行为,应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人担当赔偿责任。但是,假如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状况下,劳动者提出恳求的,由用人单位赐予劳动者适当补偿,也符合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42条的规定。其次,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实质上讲就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起先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未实际发生前,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这在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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