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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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1.0.1 建国以来,我国未特地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标准。50 年月根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 年原国家经委、1980 年原国家建委, 虽先后在公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局部定额指标作了规 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治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治理准则,致使相当一局部已建居住区消灭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到达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
2、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生疏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阅历的根底上,吸取国外阅历,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根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表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建区。理由是,城市建区的规划具有根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展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掩盖
3、面大的规划原则和根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把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邻居改造规划与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根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全都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根本要求也有很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简洁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标准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 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假设干规定。1.0.3 居住区依据居住人口规模进展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其一, 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居民根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其二, 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户)口规
4、模;其三,分级配套适应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其四,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治理的经济合理性。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依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 人)、小区(700015000 人)、组团(10003000 人)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一、能满足居民根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效劳设施的要求 (组团级),如居委会、综合效劳站等;对一套根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 (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
5、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效劳人口数均有确定的要求。本标准的分级规模根本与公建设置要求全都,如综合效劳站可与组团级人口规模对应,一所小学效劳人口为一万人左右,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三、能与城市的行政治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 10003000 人全都,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 3000050000 人全都,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治理,又利于治理设施的配套设置。从居住区规划的实践阅历,其规划组织构造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构造、居住区-组团和小区-组团两级构造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根本类型。但也有一些城市将其划分为居住区
6、-小区-邻居-组团四级构造、居住-小区-邻居和居住区-邻居群(小区)-组团三级构造及小区-邻居两级构造等类型,特点是将邻居作为规划组织构造中的一级,或与小区相当,或与组团同级,或居于小区、组团之间。经分析,邻居目前一般消灭在旧城区,是被城市道路分割、用地大小不定、无确定规模的地块。邻居的性质也随地块的使用性质而定。如商业邻居、文教邻居、工业邻居等,居住邻居仅是其中一类。由于居住邻居的用地规模大可相当小区级用地,小可缺乏组团级用地规模,很难将满足居民生活所需要的配套设施直接与邻居用地挂钩。因而,邻居与分级规模无直接的关系,也难将其作为规划组织构造中的某一级。由上可知,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组织构
7、造,是既相关又有区分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而居住区规划组织构造则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组织构造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组织构造,还可承受除本标准所述的其它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经对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组织构造类型, 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治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状况简洁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1.0.4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
8、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根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组织构造的手法上,则可依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四周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状况,可承受多种规划组织构造类型。例如,两个 5 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由于所处区位不同,一个承受假设干组团假设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构造型式,一个承受假设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构造型式。前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三级构造;后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两级构造。马上三级应配内容与总指标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既扩大丰富了居住区中心的内容,增加了活力与吸引力,又打破了三
9、级规模、三级组织构造的常见模式(见图 1)。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需遵循的根本原则: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局部,因而必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动身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展,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亲热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的特点和条件,以转变居住区千人一面
10、和平淡、单调的面貌。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需争论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制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构造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确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 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安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至。因而, 为残疾人就近供给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供给活动、社交的场所和便利、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庆祝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在工作之余同
11、样享受国家、社会赐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各种回报,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允许无视的重要问题。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制造条件。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凹凸,应是衡量和评介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根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
12、益的根底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治理制造条件。其次章 术语、代号术语,是本标准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制定本标准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的根本词汇赐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确定,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不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作有规定的术语赐予精准的名称和内涵。如对本标准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
13、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词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根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需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根本观点动身,本标准认为,“居住区”一词较其它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标准将需要进展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赐予统一规定。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
14、统一, 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标准依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表达用地性质的精准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它用地” 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 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寻常用的是“绿化掩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掩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掩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全都。因而,本标准规定统一承受
15、“绿地率”。此外,居住区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积率、容积率等均属此类。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确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建筑线等属此类。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第三章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
16、外围的城市干道)或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 和设施用地,以及保存的单位和自然村及不行建设等用地,统称其它用地,所以,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局部。这一划分的原则与方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方法相全都,也与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 492 号文件的规定根本吻合。本标准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由于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需在规划中统一
17、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3.0.2 3.0.3 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确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需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一、本标准承受“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 A.0.1),与各地现行格式根本全都。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它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它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 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本标准承受的用地平
18、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 A.0.1)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终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把握指标(正文表 3.0.2),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把握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进展水平以及城
19、市用地紧急状况等都有亲热关系。本表(正文表 3.0.2)是依据全国不同地区37 个大、中、小城市七十年月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 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展综合分析而制订的。1. 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打算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把握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2. 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进展水平和用地紧急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进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
20、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确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依据具体状况选用。3. 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状况下影响把握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别状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有,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区自身所打算的特别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依据实际状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作酌情增减。三、人均居住区用地把握指标(正
21、文表 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把握指标。1. 本标准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把握。理由是,依据全国 140 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说明,打算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规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急,人口密度一般都较高,人均占地指标相应地较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用地条件相对富有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标也就相应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效劳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
22、,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 一般假设住宅层数较高,所能到达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打算人均居住区用地把握指标的根本因素,为此本标准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区用地把握指标”的分类依据, 列于表中。表中数据系由全国 140 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资料统计、分析得出。其它影响因素,如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打算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明显影响;城市进展水平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此外,人口户型构造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说明,各地城市的户均人口大多在 3.2 人至 4 人之间,平均近 3.5 人,且
23、很多大中城市近些年大多在 3.2 人至 4 人之间,平均近 3.5 人,故本指标按每户 3.5 人计。这些因素状况很简洁,有的也没有明显的规律性,为简化本表未将其作为定量因素直接在表中表达,但在把握指标的幅度中已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2. 本表对住宅层数一栏作过两种方案分析。一种方案不考虑中高层(七至九层) 住宅。理由是现行的中高层住宅均不带电梯,也未预留电梯井,与本标准第 5.0.5 条“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的规定不全都,如设电梯则不经济,故不宜在本表中消灭。其次种方案包含有中高层住宅。理由是在调查的全国 140 余个居住区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居住区建有中高层住宅,且在多数大城市和相当多的中等
24、城市中,中高层住宅的比例日增。如不考虑则影响指标的准确性。依据这一现实状况, 并考虑到中高层住宅对人均用地指标有明显的影响,因此,本标准赐予考虑。但本表仅反映人均用地指标,并不认为中高层住宅的承受是合理的。3. 表中的住宅层数和不同的层数组合,主要考虑不同规模的居住区中常常消灭的层数和层数混合型式。对可能性很小的全高层、全中高层或全低层的 3 万至5 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未在表中列项反映。对多低层混合的居住区及多、中高、高层混合的小区、组团等类型也未予单列,如有这种状况可参照相近类型的指标把握。4. 本表的把握指标还考虑了政策性因素。一是把握低层,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上限不宜太高,以限制建过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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