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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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视实施治理程序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治理,标准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程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及 相关治理规定,制定本程序。其次条 依据国家能源局托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视。 电力工程质量监视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工程的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次章 质量监视注册第五条 电力工程工程法人单位(建
2、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必需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视注册手续。第六条 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工程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 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 工程部的主要治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工程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范围划分,由工程法人 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展注册申报。(三)注册申报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注册申报书(见附表 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展填报,并提交工程工程核准(审批) 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第七条 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视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 要审核内容如
3、下:(一)审核工程工程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 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工程,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 理其质量监视注册申报。(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 担当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 行业治理要求。(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治理人员 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工程法 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第八条 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视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视机 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注册证书(见附表 2)。第九条 监视打算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
4、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工程进度节点打算,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打算书(见附表 3)。在打算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工程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第十条 质监机构与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测技术效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视检查第十一条 在工程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打算安排, 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工程实行阶段性监视检查、专项检查 和定期巡察检查。各阶段(专项、巡察)监视检查应依据电力工 程质量监视检查大纲要求,承受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展。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视检查工程质量监视检查的阶段划分,应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 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一)监视
5、申请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打算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 时,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视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申请书 (见附表 4)。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供给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展启动前监视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二)监视检查通知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视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视检查的 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现场监视检查 实行质量监视专家组负责
6、制。(三)现场监视检查质量监视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依据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 场,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 涉及工程主体构造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进展抽查验证;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把握责任和义务的状况进展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 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工程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工程 (部位),应托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展抽检复核。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视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 5)(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峻违反质 量治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
7、量问题,应依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 6)或停工令(附表 8)。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整改 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 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整改回复单 (见附表 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 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 9)后,方可连续施工。(五)转序通知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觉察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 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视检查转序通知书 (见附表 10)。如有影
8、响转序质量问题的,工程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需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视检查转序 通知书。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视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 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展专项检查。(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第十四条 定期巡察检查(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工程、重点工程工程、重点施 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察检查制度,巡察 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 据工程具体状况确定。(二
9、)定期巡察检查的现场监视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 序同上。第四章 并网治理第十五条 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监视检查的电力工程工程,方可并入电网。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工程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视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察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需全部完成整改闭环, 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并网通 知书(见附表 11)。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工程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第五章 投运备案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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