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模板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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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企事业机构人事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凡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人事管控,悉依 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构部门或科室主管-经(副)理、科(副)长。机构部门或科室职员-承办员。第三条 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 等。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 “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有关内容及应列职等。有关员 工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
2、一等。第五条 各类有关员工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有关员工编制表”, 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任 用第六条 从业有关员工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有关员工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 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第七条 各级有关员工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 各级有关员工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二)经理一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新进有关员工
3、经试用考察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新进有关员工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有关员工,本责任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有关员工,其待遇、工 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约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93434391833333817323237163131361530303514281326122411221020918816714612510(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 请董事会加给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第五十六条 从业有关员工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 恤金
4、。第五十七条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孙子女;(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 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 书面声明。 保 险第五十八条 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责任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虬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机构部 门或科室,按月在应领
5、之薪水内代为扣缴。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责任公司 人事机构部门或科室代向保险责任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责任 公司相关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口 出 差第六十一条 从业有关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 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 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 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
6、理由,呈由原指派主 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第六十三条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 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第六十五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 七折支给。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 差地区。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
7、危害国家民族或本责任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 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任,与责任 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有关内容应力求充实, 并对责任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福利及建议规章制度规章第七十条 本责任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 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第七十一条 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可享受本责任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第七十二条 本责任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 有关员工建议规章制度规章”
8、。第七十三条 本责任公司行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 阅。从业有关员工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机构部门或科室同仁协助解决, 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机构部门或科室有关员工协助者;或对责任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 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 识及研究心得,对责任公司经营、管控等提供建设性之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 有关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主管核 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 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
9、,等高级主管有关员工拆阅后,再定期约见。第七十四条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否则不予受理。如 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 人可依法诉办外,本责任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之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第七十五条 本责任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责任公司之贡献价 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附则第七十六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附表6.2. 3商务股份XXXX从业员申请命令退休表年 月 日填退休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曰年 月日籍-fig* 贝省县住
10、 址已满岁身份证统一编号历任职关系企事业机构各责任公司名称职别起讫 年 月以上各职合计年资自年 月至年 月自年 月至年 月自年 月至年 月拟退休日期年 月日起退休引用人事 管控规则 条款第条第款依人事管控规则第 四十九条一款或第 五十条一款退休者应缴户籍证明文件。依第五十条三款退休者应缴医院 证明文件有否配住责任 公司宿舍及借 用责任公司财 物机构主管盖 章退休人签名盖章 或签字或 盖章或签 字或盖章 或盖章或 签字或盖 章审核意见1 .拟准退休并拟自年月日合约生效。2 .退休金之核给拟以退休人在职时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为准,依其服务年 资及适用条款之规定,给予个基数之退休金计拾万仟佰拾元整,
11、另给房租津贴 个月,计 元整,合计应给 元整。总经理秘书处经理初核人承办人(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九)未满十五周岁者;(十)主管有关员工,不合于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有关员工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机构部门或科 室切实考察。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责任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 停用。第十四条 新
12、进有关员工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责任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缴验户籍册。(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六)缴验遵守本责任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 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口服 务第十五条 本责任公司各级有关员工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 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十六条 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
13、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 立即遵照实行。(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四)爱护本责任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五)遵守责任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六)保持责任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责任公司信誉的行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经营与责任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责任公司以外的职业。(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责任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第十七条 本责任公司从业有关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责任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
14、偿责 任。第十八条 本责任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机构 部门或科室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十九条 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修改变更事先制定, 公告实行。业务机构部门或科室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 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第二十一条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出勤管控办法另定。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
15、关规 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 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责 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有关员工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第二十四条 从业有关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 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婚假一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16、。(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五)娩假-女性从业有关员工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 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 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 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 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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