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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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 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讨论生一、引言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个目的:表达公正及发觉事实真相、爱护人的根本权利,以及重建法律上的安定1。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第1/97号宪法性法律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文确定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辩护保障2,但由于澳门主权的移交,该项根本法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停顿在澳门生效,因此,我们盼望能借助澳门特殊行政区根本法连续这保障。然而,在根本法内我们好像找不到任何条文直接规定上诉权作为针对有罪刑事判决的根本权利。但是,根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连续生效,通过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确认上诉权,其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展复审”。此外,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除法律规定之例外状况外,嫌犯在诉讼程序中任何阶段内特殊享有以下权利:)在作出直接与其有关之诉讼行为时在场;)在法官应作出裁判而裁判系对其本人造成影响时,由法官听取陈述;)不答复由任何实体就对其归责之事实所提出之问题,以及就其所作、与该等事实有关之声明之内容所提出之问题;)选任辩护人,或向法官恳求为其指定辩护人;)
3、在一切有其参加之诉讼行为中由辩护人救济;如已被拘留,则有权与辩护人联络,即使属私下之联络;)介入侦查及预审,并供应证据及声请实行其认为必需之措施;)获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告知其享有之权利,而该等机关系嫌犯必需向其报到者;)依法就对其不利之裁判提起上诉。”该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亦规定:“对法律无规定为不行上诉之合议庭裁判、判决及批示,得提起上诉。”由此我们可以确定,被确立的除有上诉权外,还有可提起上诉原则。二、澳门刑事诉讼事宜的法渊源根本上,澳门的刑事诉讼法律有两个渊源: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3及澳门特殊行政区根本法。前者是基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全面行使主权,在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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