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有关物业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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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有关物业管理第一条 为了标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治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行业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立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治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治理效劳的收费治理。 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系指由特地机构、人员根据业主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
2、、场所进展社会化、专业化治理、维护、修理、整治并供应相关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治理部门是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方法,分级治理。中心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治理单位,以及在中心、省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治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展监视治理。 第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依据收费工程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治理效劳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暖气费、中心空调费以及为业主供应特约效劳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工程的收费标准,由物
3、业治理单位依据所供应治理效劳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后,根据价格治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部门在核实本钱费用的根底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治理单位可以依据治理效劳内容与治理费用变化等状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工程和标准,由物业治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协商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治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治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年度物业治理效劳
4、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治理效劳水平和业主承受力量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治理效劳的合理本钱费用为根底,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安全保卫费用; (五)物业治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治理的本钱利润率暂按把握,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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