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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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 年版)目 录一、幼有所育.11.优孕优生服务.12.儿童健康服务.33.儿童关爱服务.4二、学有所教.6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65.义务教育服务.6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8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9三、劳有所得.108.就业创业服务.10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16四、病有所医.1710.公共卫生服务.1711.医疗保险服务.22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23五、老有所养.2413.养老助老服务.2414.养老保险服务.25六、住有所居.2615.公租房服务.2616.住房改造服务.26七、弱有所扶.2717.社会救助服务.2718.公共法律服务.3119.扶残助
2、残服务.32八、优军服务保障.3620.优军优抚服务.36九、文体服务保障.3821.公共文化服务.3822.公共体育服务.41 1 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 1 次孕
3、早期健康检查、2 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 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 次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2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 3 个月至孕早期3 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
4、: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
5、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3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2.儿
6、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 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4(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 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院后 1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
7、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3.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 5 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
9、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6 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10、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二、学有所教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具体资助内容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服务标准: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5.义务教
11、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7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720 元,初中 940 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 300 元;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
12、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105元、初中每生每年 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 14 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
13、 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 5 元。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
14、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地方可以按 学 9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 2-3 档。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
15、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1 个原集中连 10 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地方可以按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
16、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 2-3 档。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17、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劳有所得8.就业创业服务 11(20)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
18、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12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19、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
20、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13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1、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4)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10 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
22、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4(25)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3、,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 15 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 58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 80%以上。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8)劳动关系协
24、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9)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25、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 16 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0)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1)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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