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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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第十八条(法律服务室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
2、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 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 律服务。第十九条(无障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 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 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第二十条(优先服务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 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
3、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 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 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前款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 减收法律服务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第二十一条(区域场所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 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法律服务 团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 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 具有完整法律服务业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通过整合优质法律 服务资源
4、,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 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 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跨区域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支持协同打造天 府中央法务区法律服务产业集群,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公共法律服务集成,鼓励建立成德眉资同城化法律服务联盟等跨行政 区域法律服务网络。第二十三条(多元化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 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对外开 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公共事 件和群体性事件
5、处置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四条(涉外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 推动建立区域国际仲裁中心、“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 律师联盟成都中心、外国法查明中心,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境内外各类主体提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五条(普法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 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
6、法治文化阵 地,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第二十六条(村(居)法律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 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 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第二十七条(公益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每年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累计不少 于50个小时或者办理2个以上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服务管理办法由 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协同服务)健全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为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民
7、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 应当推动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 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 法治宣传员等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席会议机制,成 员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 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访、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和单 位。第三十条(经费保障)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基本公共法 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 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组 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实施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 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 过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产品或者服
9、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慈善捐赠等方 式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三十一条(科技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和支持区块链、人 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完善公共法律 服务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共建 共享共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推动公共法律 服务规范化、精准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人社、科技、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
10、大数 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服务运行保障、技术研发应用、服 务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支持。第三十二条(协同保障)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 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 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通过网格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协助和保 障。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公园、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人才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 队伍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内容,推 进公
11、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定,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高端法律服务人 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机制。第三十四条(倾斜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盆周山 区、农村边远地区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 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推动公 共法律服务均等化。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打包服务、巡回服务、 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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