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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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 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施的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 教务处。第二章新生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 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考试成绩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方可入学。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兰
2、州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 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 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新 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在学信网予以注 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理。凡属弄第九章 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经校医院诊断有病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学时超过六周者;3 .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 须休学
3、者;4 .学生在校期间因私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者;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 教务处备案。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者,须 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但必须符合弹性学制的规定,超过 弹性学制规定者必须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 校生待遇。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由本人申请经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停学创业,停 学时限必须符合弹性学制的规定。学生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 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十九条休学、
4、停学者必须办理退课手续,不得擅自来 校上课,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取消其复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 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或停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限期办理 离校手续:1 .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 .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复学时经审查不合 格者;3 .在弹性学制内因降级、休学或停学预期不能完成学业者;4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 上者;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6 .经医院确诊患有疾
5、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7 .因行政处分,应该退学者;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 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正式通知 退学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 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 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两周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申请复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 序处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户口关系和档案转入家长或抚养人
6、户籍所在地。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 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2 .学校给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3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负责清退,限期离 校;4 .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十章学业警示与学年审核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有未通过课程者,给予学业 警示。每学期结束,有1门课程考核未通过,由学院给予口头警 示;有2门以上课程考核未通过,由学院给予书面警示,学院签 发“学业警示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及家长。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升入高年级之前,必须通过学年审核。 审核基本标准为:第一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 学分的65%;第二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
7、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 的75%;第三学年(包括基本学制为五年制专业的第四学年)已 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85%O未通过学年审核的学生留级。基地班、卓越班的学生学年审 核未通过者留级到普通班学习。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兰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毕业年级学生统一管 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第三十六条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证书的授予,参照兰州 理工大学本科生修
8、读辅修专业的若干规定执行;修读双专业、 双学位学生的证书的授予,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 双学位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 未通过课程的重修或补修。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 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换 发毕业证书。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不满一年者,出具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出具学习证明。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 始执行。本条
9、例开始执行后,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 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4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6 年6月修订)和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补充规定(兰理工发2011 58号)同时废止。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本校 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医 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 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并已治愈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 入学手续,参加新生体检复查。
10、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不适合在已录取专业学习者, 由校医院出具建议,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详见兰 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三章学期注册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学生报 到注册手续。学生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 办理注册手续者,学校不承担对其的教育管理责任。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开学一周内,学院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在学院公布,并通知学 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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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 理工大学 本科生 学籍 管理条例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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