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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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 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 54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 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我省水利建设 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和监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 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 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水利
2、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分 解下达预算及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 体工作等。省水利厅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编制,负责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项 目审查筛选、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 体工作等。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依据 本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及时拨付资 金,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制定本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依据实施方案 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 收、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六条水利
3、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 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 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 村河塘整治等。(A)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九)山洪
4、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 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 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相关支出等。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 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 馆所建设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原则 上不得与中央和省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 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县(市、区)级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 中列支项目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 用,费用上限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的5%,省、市(州)两级 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
5、中提取上述费用。第七条省级对市县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 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 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省水利厅 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提 出水利发展资金分解建议和建设任务。分配资金是,除对于 列入国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可采用项 目法分解下达外,其余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 重如下:(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 任务清单为依据,统筹考虑各项目实施进度。(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国家级贫困县相关要求 为依据测算,综合考虑其他政策倾斜。(三)绩效因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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