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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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4篇】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
2、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到达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
3、及其全都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本方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到达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到达20%的,应当编制包括以下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的姓名、住宅;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为法人的,其
4、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将来12 个月内连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到达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状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到达20%的,还应当披露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5、 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股权掌握关系构造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全都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全都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开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将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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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收购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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