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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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C00043B010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用能设备或 者生产工艺的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 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 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 能设备、生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 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予处罚C00043B020一般处罚没收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C00044B01
2、0从事节能咨询、 设计、评估、检 测、审计、认证 等服务的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的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 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不予处罚/C00044B020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5万元以上6万 元以下罚款。C00044B030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并 处6万元以上8万序号违法行为 名称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元以下罚款。C00044B040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8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C00045B010无偿向本单位职 工提供能源或者 对能源消费实行 包费制,逾期不 改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 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 行包费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 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不予处罚C0004
4、5B020从轻处罚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C00045B030一般处罚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C00045B040从重处罚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C00046B010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报送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 或者报告内容不 实,逾期不改正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 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 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 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 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 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 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 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5、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不予处罚C00046B020从轻处罚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C00046B030一般处罚处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C00046B040从重处罚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 名称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C00047B010重点用能单位无 正当理由拒不落 实整改要求或者 整改没有达到要 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 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 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 能单位,管
6、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 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 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 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限期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 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 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C00047B020从轻处罚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C00047B030一般处罚处1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罚款。C00047B040从重处罚处25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C00048B010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设立能 源管理岗位,聘 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报管理节 能工作的
7、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的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 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 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 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 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不予处罚C00048B020从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C00048B030一般处罚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C00048B040从重处罚处2万元以上3万
8、 元以下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序号违法行为 名称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C00049B010使用列入淘汰名 录的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的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第十八条:禁止生产、进口、 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 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 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 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 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意
9、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不予处罚/C00049B020从轻处罚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C00049B030一般处罚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C00049B040从重处罚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C00050B010电力、石油加工、 化工、钢铁、有 色金属和建材等 企业未在规定的 范围或者期限内 停止使用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燃油 发电机组或者燃 油锅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第二十一条:电力、石油加 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 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 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 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 停止使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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