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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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 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 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
2、索道、游艺机和游乐 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 危险性程度提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
3、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一业部 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第五十八条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五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 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 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 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第六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 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
4、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 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 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第四章罚则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 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 品,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 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
5、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 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 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 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 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 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
6、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 10000元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 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 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 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 下的罚款;(A)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 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
7、00元至10000元罚款;(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 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 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 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
8、并处1。0。元至 3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 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 验资格。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 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规定配
9、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 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 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 备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六十九条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 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 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七H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
10、施。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 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 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 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
11、生产许可证或者 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 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 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12、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 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 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 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
13、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 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 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
14、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 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 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 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 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
15、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 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 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禁机构注册登记。将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 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 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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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 特种设备 质量 监督 安全 监察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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