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三期脱泥间淤泥外运处置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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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厂三期脱泥间淤泥外运处置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第三章评标办法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6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止。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服务周期完退还。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 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
2、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 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 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9.3工程款支付9.4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完成淤泥运输到合规地点后开出当月发票, 发票开出后甲方按照公司资金情况支付款项。1、交易服务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8) 54号文规定收取交 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支付。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领
3、取中标通 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收费标准按包干价9000. 00元计 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备注:如本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及招标文件有矛盾或不一致的,若有补遗澄清说 明的,将以补遗澄清说明为准;如果没有澄清说明的,均以本前附表为准。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
4、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
5、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
6、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 中同时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
7、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
8、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L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9、文件的 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 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提交方式、并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 予以澄清。2. 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给各投 标人。如果补遗和澄清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3. 2.3投标人不论是否下载招标文件的答疑或澄清通知,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招标文 件澄清通知的全部内容。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 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后的内容发
10、布给 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1 .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 . 1. 1. 1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4 . L 1.2资格审查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项目管理机构(4)信誉要求(5)投标保证金(6)其他资料5 .2投标报价3. 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3 投标有效期3. 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
11、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4. 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缴 纳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 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
12、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违反本章9. 2条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3)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3. 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
13、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 7.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 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3. 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 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
14、准。3. 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 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 . 3未按本章第项或第4.1. 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 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
15、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1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5. 3.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7. 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6. 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 2.2项规定的投
16、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 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
17、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1.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18、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无7.4 签订合同1 .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7 . 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
19、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 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 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 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 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
20、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21、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
22、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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