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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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发布时间:2017-05-10 15:36:00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 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
2、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 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 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 令改
3、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 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 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
4、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办公厅2015年4月10日印发(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
5、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 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 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 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
6、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 原则。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 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
7、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 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
8、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 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9、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 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 Inspect
10、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 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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