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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篇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过程,严肃教学纪 律,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师、外聘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不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或不 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行 为。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两个方面, 包括课程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 类(C)、教学保障类(D)四个类别。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 分为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I级):指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 影响教学秩序、影响恶劣的行为。(二)
2、严重教学事故(II级):指由于失误造成的影响 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三)轻微教学事故(III级):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 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 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教学工 作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学院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 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 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的行为与事件。第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 分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
3、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一)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二)教师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三)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四)教师教学准备不足,教学文件不齐全;(五)未严格按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 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六)未严格遵守学院实践教学相关规定;(七)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后,未按安排随意 修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或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要求不严,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任务;(A)未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九)存在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 登学生考
4、试成绩;(+ )变更考试安排,或未经相关程序请人代替监考, 或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未执行监考程序,违背监考要求,;(十一)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学生试(答)卷等 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或未在规定 时间前完成试卷分析工作;(十二)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准确告知相关单位、 教师、学生;(十三)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 或考试延误;(十四)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教学设施;(十五)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十六)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影响的情 形。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一)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二)一学年内无
5、故缺课或旷监考1次及以上,或擅自 请人代课、私自调课1次及以上,或因私调停课学时数超过 课程计划学时的2 0 %,或在一次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三)违反学院实践教学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实践教学 或实习单位工作;(四)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 或无效;(五)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 出现较大差错;(六)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造成考试混乱,或庇护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 等情况;(八)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九)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十)向学生强
6、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十一)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十二)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 形。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一)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 或重大财产损失;(四)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 同作弊;(五)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 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 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等;(六)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
7、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七)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对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 告或记过处分。第九条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部 门负责人或学院教务处报告;责任人所在部门须在一周内进 行调查核实,向学院教务处提交事故责任人书面陈述材料、 部门调查材料。教务处依据教学事故情形和有关规定,提出 处理意见,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两份,分别留 存所在部门和学院教务处。第十一条 教学事
8、故认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事故 认定小组核准,事故认定小组成员主要由分管领导、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主任或教师代表组成。第十二条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对责任人进行 内部通报批评,并报学院备案。对于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教学 事故,由学院教务处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事故责任 人书面材料及相关调查材料提交人事处,经相关职能部门依 据有关处分规定研究形成处分建议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 审定。第十三条 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若对 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2年6月29日经院长办公会
9、议 审定通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教学事故认 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第六条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的具体认定详见附表lo 其它未列入表中的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参照附 表1进行教学事故级别的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或责任人应及时 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 部门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2),并提出初步认 定意见,报送教务处。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其 中,I级、II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核准,III级教学事故由相关 职能部门核准。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 部门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所
10、在部门负责通知事 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 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应在接到申诉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第十条教学事故一经确认,按照事故级别,给予事故 责任人相应处理:(一)重大教学事故(【级):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二)严重教学事故(II级):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II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轻微教学事故(III级):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 秀;一年内发生2次m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in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四)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依照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
11、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将追究 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 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 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 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 原因,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 造成过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
12、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级 别分为:一般教学异常现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第二章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 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 位进行罚款100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 以内,授课中途擅自离开教室或课堂(包括实验实训课、电 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二)上课未带教案、授课进度计划、记分册、教材等 授课资料;(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听课等相关教学任务,无故 迟交各类教学材料(如授课计划、学生成绩等);(四)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 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
13、现2处错误;(五)不严格执行相关考务规定,监考教师迟到10分 钟以内。第五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 位进行罚款500元,院长(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不按教案或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 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二)教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滞后超过6学时;(三)学期课程教学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 不检查;(四)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10-20分钟;在实践教学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 误,造成不良影响;(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变动上课地点、时 间,与他人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不按规定的
14、时间和次数进 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七)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 送达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致使学生或教师空堂,给教学秩 序造成不良影响;(A)授课准备不充分,出现错误或问题(如上课教室 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达20分钟,影响个别 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九)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找人 更换监考教师,考试中途擅自离岗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 理。第六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 位进行罚款1000元,教务处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25分 钟;(二)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
15、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 常进行达20分钟以上。第七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处理一学期累计发生一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除给予相应罚 款外,给予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累 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 贴。取消该学期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该年度考核不能定为 优秀。第三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八条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三)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习指导或 实践教学活动;(三)教师考前向学生变相泄题,试卷卷面出现3处及 以上错误,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 试的正常秩序,监考教师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
16、暗示、提示, 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 弊;(四)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更 改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其他重 要资料;(五)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其 他重要证书,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 证书、证明;(六)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教务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教学工作;(七)未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足课程,未在规定时间内排 定课表;(八)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材征订计划;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一)一学期累计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罚款1000 元,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岗位 津贴,该
17、年度考核上限为合格,取消当年各种晋级评优资格。(二)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每 次罚款1000元,给予警告处分,扣发责任人两个月岗位津 贴,该年度考核上限为基本合格。(三)由于单位、部门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的,给予单位、部门全院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单位、部门领 导责任。第四章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十条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其他反动 言论。(二)体罚、殴打或辱骂学生情节严重,或对提意见学 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三)在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中造成人员严重伤害事故。(四)在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中,学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五
18、)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学校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或其 他严重后果。(六)考前直接泄露试题。第十一条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载入事故责任人当年业务档案,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取消当年各种晋级评优和评定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扣发 责任人全年岗位津贴,视不同情节,给予降级使用、缓聘、 不聘教师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给予个人、单位或部 门全院通报批评;凡不属个人责任的,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 部门直接领导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 集体代替。部门、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者事 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
19、任人。第十三条 一般、严重教学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 应尽快补救,减少损失。发现人、知情人、责任人应及时将 事故情况进行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责任人写出自述 材料的基础上填写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调查表(附件1)报送教务处。第十四条 教务处收到调查表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对 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并发放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 认定通知单(附件2)。第十五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严重教 学事故由学校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处理。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确认处理方法后,教务处应及时填 写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3) 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责 任人各一份。第十七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 意见,在接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和事故处理 人员进行辱骂、人身攻击等打击报复的,或在公共场所吵闹, 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原有处理外,再给予加倍经济处罚 和调离工作岗位。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教学事故项目,由教务处根 据具体情况,参照相近条款予以认定;学校以往各项规定如 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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