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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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营业执照后,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E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依法应当E 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 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与其他不合 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 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 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殊是维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
2、品质量法、 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 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 与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行为 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 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
3、管理职责.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 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 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 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从事化
4、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 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 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 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专门经营再也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 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
5、集贸市场上 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与其他不合格农资的;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璜的农资的;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 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合用范围、有效期限 和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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