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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词说明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亲密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 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 务内容的关系。3、公允就业:指全部的人都有以业绩、实力和潜力为基础去工作和发展的权利。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 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劳 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
2、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 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6、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 进行谈判行为,它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7、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时间劳动必需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8、延长工作时间: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9、平安卫 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平安卫生设施,都 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制度。10、职业病: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
3、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疾病。11、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丢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丢失以正常方 式从事某种活动实力的人。1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受劳动风险的劳动者,供应肯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 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3、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意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家属的肯定生活质量而供应 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14、劳动法监督检查: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状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的制度。15、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推断,
4、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四、简答题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1)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 他关系,这些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涵的。(2)它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运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 有特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爱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4)劳动法具有特定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 休假、职业平安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 他法律部门不能
5、包涵的。2、简述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有哪些?答:就业问题关系到全部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不 公是社会国际的共识,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就 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八个方面:(1)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制度;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3)推动公允就业;(4)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5)大力开展职 业培训;(6)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7)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8)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 业的作用。3、简述工会法的特点。答:(1)工会法的本质属性或内在特点,是调
6、整工会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2)工会法的基本目的是 保障工会权利,确定工会的义务;(3)工会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元性;(4)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因法律关 系的不同而异;(5)工会法是劳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调整集团劳动关系是其主要特点。4、简述职工 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答:(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假期内,依据本人的标准发给工资。(2)探亲路费的担当,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来回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5、简述特殊群体劳动爱护制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答:(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
7、殊群体爱护制度只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而非全部劳动者。(2)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爱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 亲密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须要的特殊爱护。6、简述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有哪 些?答:(1)知情权;(2)独立调查权;(3)要求建议权;(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权;(5)参加事故 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看法权;(6)支持举报控告权;(7)舆论监督权。五、论述题1、试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答:(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有权利和义务,这一 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实力的
8、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给予的权 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担当的义务。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其次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了 “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爱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详细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同等的爱护。(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 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才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2、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特殊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酬
9、劳安排关系,工作时间与劳动酬劳这一必定联系和互助性, 使得我们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制度的改革,间接实现工资合理化改革目标。(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工作时间构成了正常劳 动秩序的基本前提。(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通过工作时间的立法,不仅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了详细的尺度,而 且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化和政治进步的标记。(4)调整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冲突,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 挥作用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整劳动力供需之间的冲突。3、试比较职工福利与 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分。答: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
10、险都是国民收入于安排的重要形式,它们都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都以劳动者供应了社会劳动为享受的前提,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从不同的角度,并在不同的程 度上,共同为满意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须要,推动社会生产发展,发挥各自独特的爱护功能,三者详 细区分主要为:(1)工资是对劳动者劳动的酬劳,实行按劳安排原则,即工资差别与劳动者所供应劳 动的数量多少和质量好坏有关;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以往所供应劳动的补偿,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基本 生活须要进行安排;职工福利虽然要求以劳动者供应劳动为前提,但不要求与劳动量对待,而是依据 须要和可能的原则进行安排,因此职工福利是工资和社会补偿的补充形式。(2)工资由用人
11、单位从货 币形式干脆支付给劳动者,职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保险待遇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 服务机构以货币、服务等方式给付,仅货币部分由享受者自由支配,职工福利主要由行业或单位以举 办公用设施、供应集体服务等形式给付,仅发给职工个人的补贴,实物才可由者自由支配。六、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于2023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当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张某不服, 诉至区人民法院。试分析: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 3
12、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 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 工作40小时”。在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所以属于无效条款。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 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假如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它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 效力;假如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其有不行分性,或
13、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 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其次,假如合同目的违法,或依据交易习惯或诚恳信用和 公允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允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详 细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缘由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接着执行,该劳动合同仍 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案例二:王某于2023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
14、合同。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惩 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试分析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依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王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担当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缘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 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 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
15、低 工资标准支付。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 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依据 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案例三:2023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夫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 2年的劳动合同。”经过调解,双方没有 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 偿金。答: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确定,违反了法律规定。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 成,设首席仲裁员,简洁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 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3、在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 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 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疆,案情困难须要延 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