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纵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史学纵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史学纵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材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一章总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白由;七
2、、人民有信救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 法律限制之。第三章参议院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 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史学纵横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史学 纵横 中华民国 临时 约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