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设立)简易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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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有限合伙设立)简易版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8. 4.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8. 4.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人员;8. 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
2、外 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份财 产份额;8. 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1. 4. 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 出资;8. 4.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 者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9. 4.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10. .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11. 4. 14合伙人的入伙 退伙。第9条入伙和退伙、除名9.1入伙9.1.1 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 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允许),并依法订立书 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 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和财物状况。9.1.2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
3、有限合 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任。9.1.3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 本条件:执行合伙人允许;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3)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者计划设定的其 他条件。9. 2退伙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 者部份财产份额或者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 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 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允许。法律法规或者目标 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 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9. 3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 (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
4、允许,可以决议将其 除名:9. 3.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者 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 或者名誉伤害的;9. 3.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 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者名誉伤害的;9. 3.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 交易义务的;12. 3.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 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 人退伙。第10条合伙份额转让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或者部份财产份额。10.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
5、务合伙人书面同 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商议确定, 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 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 资额受让其份额。10.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允许或者违反本 协议约定或者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 定或者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 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 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 部或者部份 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 留置、 质押 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 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者其他对任 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者授予)。10.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
6、有限合伙人, 如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 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 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 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 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抛却对该等财产份 额的优先购买权。10.4.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 4.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的财 物占为己有;10. 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者 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10. 4.4泄露目标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的机密 或者商业秘密;10. 4.5因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伤 害目标公司或
7、者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10 . 4.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 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 协 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 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11 .4.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 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 4.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的规 章制度,或者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者其关联 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依法辞退;13. 4.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 或者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 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
8、业中的 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 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人,转让 价格商议确定,商议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 当时资产情况确定。第11条解散和清算11.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 散:11.1.1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浮现;11.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11.1.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11.1.4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 者者无法实现;11.1.5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1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1.2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 法的规
9、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11.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1.3.1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11.3.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 务;11.3.3 清缴所欠税款;11.3.4 清理债权、债务;11.3.5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1.3.6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11.4 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11.4.1 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 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 活动。11.4.2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 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 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 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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