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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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细化相关 部门、子公司及参建各方在验收工作的中职责,完善内部管理相 关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 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验 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项目。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六)分部验收时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邀 请运营单位提前介入参加验收。第十七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组织程序地铁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进行,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前2天将 验收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会单位(部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 市城建档案馆、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
3、各相关部门、运营单位、 第三方、设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 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出具会议记要(红章红头),签发单位 (子单位预验收合格证明),跟踪检查落实需要整改的问题, 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汇编完成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 告。相关要求如下:(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 程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现状质量、资料的整理情况及有 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单 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充分准备。(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前7个 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 程质量,
4、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管理资料,填写工程完工报 告、工程初验计划书、初验必备条件核记录等向监理10申请预验收,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三)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 及重要分部的中间验收登记备案手续完成情况、提交分部工程 验收报告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 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开展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工作。(四)施工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前应做好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和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报告, 监理单位准备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评估报告和验收方案, 施工、监理单位汇报时采用PPT的形式进行汇报,重点图文并
5、茂 汇报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五)勘察、设计、第三方检测、测量等单位应提前做好相 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检查核实工作。(六)参会验收人员分组检查单位工程施工情况,通常分为 外观组、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和档案资料组。1 .外观组: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勘察 (土建涉及地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该单位工 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2 .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质 量安全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参加,对单位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或者机电设备进行功能验证。3 .档案资料组:由市城建档案馆、
6、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11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 加,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第十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程序地铁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业务部门负责 组织,项目负责人主持,政府监督部门、城建档案管、信息档案 中心、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 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通过 后,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会议记要,并跟踪检查落实需要 整改的问题,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应配合其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完成相关验收备案工作。相关要求如 下:(一)施工单位应对
7、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提出问题整改 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报审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 竣工验收计划书、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记录、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 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连同整改好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及质 检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二)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 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12 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监理注册章后提交建设单位质安部汇总。(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
8、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编写勘察单位质量检 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 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汇 总。(四)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及质量安全资 料的整改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 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一 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竣 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计划书、 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 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 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
9、观感质量 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及一套工程技术质量资料送建设单 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五)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前7天将单 位工程竣工验收会议通知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各验收单位、政府 监督部门及城建档案管,施工单位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六)单位工程验收会上,施工单位应汇报单位工程质量13自评报告及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单 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汇报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汇报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第三方检测、测量等 汇报验收检查及总结报告、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合 同完成情况报告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
10、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七)参会验收人员分组检查单位工程施工情况,通常分为 外观组、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档案资料组和合同组。1 .外观组: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相关部 门、运营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该工程实体进 行观感质量检查。2 .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 牵头,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计、监理、施 工等单位参加,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或者设备进行功能验证。3 .档案资料组: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或者档案管理部门 牵头,市城建档案馆、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施工及监
11、理单位提交的竣工阶段相关资 料进行检查验收。4 .合同组: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 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专项验收组织程序14地铁工程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 全,省、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专 业、不同角度对整条路线(或者提前开通部份)进行的工程项目 验收,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抗震设防、消防、人防、供电、环 境保护、特种设备、车辆、防雷装置、卫生、工程质量、工程 档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各对口部门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业务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计、勘察、施工、
12、监理、 第三方等单位参加(以相关通知为准是否参会),及时整改闭合 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组织程序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 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 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并 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及负责专项验收的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项目工程验收,组成验收组,政府监 督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集团相关部门(前期部、质安室、 建管中心、运管中心、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 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设计、设计咨询、
13、勘察单位、运营单位、施15 工、监理、第三方等单位参加项目工程验收会议(以相关通知为 准是否参会)。第二十一条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预验收和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流程。第五章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第二十二条 地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造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国家其它相关质量验收规 范进行。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预建设 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 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以书面形式对工 程质量合格与否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 参预工程验收的建设、勘
14、察、设计、第三方、 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商议提出解决的方 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经返工重做或者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 行验收。(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16(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 予以验收。(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 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商议文 件进行验收。(五)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 子分部
15、)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六)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资料记录、处理方案,原 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切当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 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确认后,归入 竣工档案中。第二十四条地铁工程的节点工程验收后方可全面展开,节点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程序审批应符合 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二)具有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第二十五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者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和普通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 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1
16、7(二)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三)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但 最多不超过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评定合格。(二)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 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份项工程的各 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 合格。第二十七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二)质量控制资料应
17、完整。(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 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四)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分项工程验 收的基础上进行。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系统功能调试分部工 程进行有关见证取、送样试验、功能调试(测试)或者抽样检测,18 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特别是主体结构工后沉降及 实测实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第二十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 不影响行车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如有甩项
18、(涉及结构功能安全 的、影响试运行的项目不得甩项),应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部 门允许。(二)施工单位在完工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自检自评,确认工 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评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技术资料的汇集整理基本齐全,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技术资料 检查认可,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 检测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 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设备、系统安装工
19、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者认证。(五)单位(子单位)竣工资料已基本形成按照市城建档案馆、 集团要求基本形成资料预立卷,声像档案也进行了初步整理。(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建设(重要分 部)单位提供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19 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 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 相应资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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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 建设 工程验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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